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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到金融机构牌照/基金设立申请

确认收到金融机构牌照/基金设立申请 – 保险监察


如何办理

保险机构牌照类别:

  1. 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保险人
  2. 住所设于外地之保险人之分公司
  3. 住所设于外地之保险人之代理办事处
  4. 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再保险人
  5. 住所设于外地之再保险人之代理办事处

在保險机构牌照设立的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申请后,保险监察厅将会向申请人发出收到有关申请的确认函。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澳门金融管理局

保险监察厅

澳门东望洋斜巷24-26号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电话:(853) 8395 2280

图文传真:(853) 2830 1828

电邮:dsg@amcm.gov.mo

网址:http://www.amcm.gov.mo


费用

许可申请费:暂未有就此项服务收取费用。

监察费:获许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保险人及再保险人必须每年支付一项监察费,金额按其保险业务规模计算,最低为澳门元三万元,最高为澳门元一百万元。澳门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订定监察费的计算方式,并于每年六月份内进行结算及征收上一营业年度的监察费。


审批所需时间

视乎每项申请情况而定。


相关规范或要求

请查阅以下连结:

经第21/2020号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号法令《保险业务法律制度》


资料提供: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

最后更新时间:2023-03-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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