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申请「占有及使用收藏目的的准照」需要具备甚么资格,可占有的收藏武器种类有哪些?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二十七条(为收藏目的的准照)的规定:
一、具营运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博物馆、自然人或法人可获发为收藏目的的占有及使用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准照。
二、为收藏目的的准照可使其持有人具资格占有及使用:
(一)根据第二十六条(为装饰目的的准照)规定的武器及相关物品,但须遵守第12/2024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为装饰目的的准照)第二款规定的制度;
(二)第十四条(行政长官的职权)第二款(二)项所指的武器及相关物品;
(三)非失效的受特别管控火器及装置,且无相关弹药及投射物;
(四)第12/2024号法律附件四(须预先通知及须获许可的等同武器的物品)规定的等同武器的物品。
三、为适用上款(二)项至(四)项的规定,向自然人或非博物馆的法人发出准照时,须遵守第12/2024号法律第二十一条(发出准照的要件)规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