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根据第77/99/M号法令《武器及弹药规章》第二十条的规定,交换、赠与及买卖武器及有关弹药者必须获治安警察局许可。
服务对象:拟买卖/转移武器及有关弹药者。
申请资格:
- 持有使用及携带竞赛武器准照之人士;
- 持有使用及携带自卫枪准照之人士;
- 持有「武器及弹药贸易商业埸所准照」之商号。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治安警察局-情报厅-私人保安及武器警司处-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 (办公时间):(853) 8897 0922
传真:(853) 8897 0929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