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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保障

非强制央积金的声明异议

常见问题

  1.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由哪些子帐户组成?
  2.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鼓励性基本款项与公积金个人帐户的鼓励性基本款项是否为同一款项?
  3. 如何查询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的信息?
  4. 如何查询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是否列入该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名单?
  5.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帐户拥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每名帐户拥有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6.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分配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鼓励性基本款项
  7. 某年政府没有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还会有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吗?
  8.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怎样才能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9. 如何计算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数?
  10.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于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1. 澳门居民于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款项分配当年去世,虽于去年在澳不足183日,但符合法规所提原因,家人应如何代其办理声请手续?
  12. 如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该人士应如何办理声请?

1.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由哪些子帐户组成?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可由以下3类子帐户组成: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2.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鼓励性基本款项与公积金个人帐户的鼓励性基本款项是否为同一款项?

《公积金个人帐户》法律规定的鼓励性基本款项的发放,视为向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作出的发放,所以帐户拥有人只会获得一次性的鼓励性基本款项。


3. 如何查询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的信息?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可透过以下方式查询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概况(包括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

(1) 以“一户通”帐户登入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网上服务”
(2)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3) “一户通”网上平台
如需查询更详尽的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信息,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


4. 如何查询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是否列入该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名单?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可透过以下方式查询其是否列入当年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名单:

(1) 社会保障基金网页内的“网上服务”
(2)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3) “一户通”网上平台
(4) 自助服务机;
(5) 24小时语音热线(853)28230230;
(6) 电话:(853)28532850;
(7) 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


5.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帐户拥有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每名帐户拥有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帐户拥有人在发放款项当年的1月1日仍在生,并在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得鼓励性基本款项: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每名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只可以获得一次鼓励性基本款项。


6.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分配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鼓励性基本款项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复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7. 某年政府没有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还会有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吗?

如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帐户拥有人从未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只要在任一历年内符合鼓励性基本款项的要件,可享有一次性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的权利。


8.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怎样才能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于公布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当年1月1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22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9. 如何计算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数?

帐户拥有人身处澳门的日数基本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纪录为准,只要在一天内曾身处澳门,便计算为身处澳门一日。


10.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于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得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因下列理由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但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充份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
(1) 年满65岁者;
(2) 未满65岁者,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复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11. 澳门居民于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款项分配当年去世,虽于去年在澳不足183日,但符合法规所提原因,家人应如何代其办理声请手续?

如澳门居民于款项分配当年去世,可由其配偶、第一亲等直系血亲或继承人作为主张权利人代为提出声请,须递交下列主张权利手续资料及已故的澳门居民上一历年所属声请原因的相关文件(如:声请书、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请参阅有关原因的行政手续指南):

(1) 主张权利声明书(C/15);
(2) 主张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已故澳门居民死亡证明文件副本;
(4) 倘与已故澳门居民的关系为配偶或第一亲等直系血亲,须递交关系证明文件副本;
(5) 倘属已故澳门居民的继承人,须递交确认继承人资格公证书副本或司法证明副本(须出示正本核对)。


12. 如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该人士应如何办理声请?

如帐户拥有人属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以由以下人士代为办理声请及递交相关文件:

A. 法定代理人
(1). 声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经法定代理人签署的“协助办理声请手续”声明书
(3). 法定代理人及帐户拥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

B. 无法定代理人
亲属 (帐户拥有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 / 子女、(外)祖父母 /(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 /(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侄)
(1). 声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经代办亲属签署的“协助办理声请手续”声明书
(3). 亲属须递交与帐户拥有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4). 帐户拥有人及亲属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帐户拥有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证明文件

C. 提供照顾之人士
(1). 声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的“协助办理声请手续”声明书(C/2)
(3). 帐户拥有人、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帐户拥有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