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设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 非强制央积金的个人帐户由哪些子帐户组成?
- 公积金计划的供款是否由政府进行投资?
- 基金管理实体是否可以将其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 雇主及雇员如何查询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 雇主及雇员能否将公积金计划的供款直接投放到政府管理子帐户?
- 政府如何监管基金管理实体,以保障雇主及雇员的权益?
- 如何查询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的资讯?
- 雇主及雇员如何获取退休基金的回报、风险及收费等资讯?
- 雇主可以透过什么渠道获取已属于雇员或仍属于自己的权益归属资讯?
- 雇主决定参加非强制央积金,对现职雇员及新入职雇员有何影响?
- 假设雇主于私人退休金计划所设立的供款计算基础上限为50,000澳门元,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后,上限是否下调至35,360澳门元?
- 雇员衔接后,以往在私人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时间会否计入非强制央积金的供款时间内?
- 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有什么优惠?
- 雇主可否只开放公积金共同计划予部分雇员参与?
- 雇主是否有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 雇主可否申请转换基金管理实体?
- 雇主可否由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起便将其供款的投放权转予相关雇员?
- 如何计算雇主每月供款金额?
- 雇主如想设定对雇员更有利的供款条件,希望调整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供款计算基础上限等,应如何提出申请?
- 雇主可否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是否容许雇主于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时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供款条件?
- 雇主可在公积金共同计划设立合同中规定按雇员职级不同,供款条件亦不同,例如对于经理级雇员,雇主供款比率为10%,而文员级则为5%,倘雇员职级改变,雇主是否需就此通知基金管理实体?
- 雇员只工作了一年便离职,因此雇员无权取得雇主的供款结余,雇主可如何处理该些款项?
- 倘雇员离职,雇主应于何时通知基金管理实体?
- 倘雇主欠交供款,会否有罚则?
- 雇主将雇员供款据为己有,不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会否有罚则?
- 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后,可否申请退出?
- 雇主希望为外地雇员提供退休保障,可否开放公积金共同计划给他们参与?
- 雇主如何查询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及结余资讯?
-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参与资格?
- 非本地雇员是否可加入非强制央积金?
-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可加入非强制央积金?
- 雇员入职后何时开始供款?试用期期间是否需要供款?散工是否需要供款?
- 雇员将私人退休金计划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有什么好处?
- 雇员是否有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 倘劳动关系未终止,根据权益归属比率,雇员供款时间满三年至未满四年可取得雇主供款部分30%,雇员是否有权主宰该雇主的30%供款的投放分配?
- 雇员可否调整供款金额,例如调升供款比率,或就超过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及下限的部分进行供款?
- 雇员如何作出供款?
- 倘雇员发现雇主没有为其供款,应如何处理?
- 倘雇主设有公积金共同计划,雇员是否必须参与?还是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
- 雇员同时任职于两间企业,可否只缴纳一份供款,但两名雇主则各自缴纳雇主供款部分?
- 雇员是否可因应个人实际情况,要求中止对公积金共同计划进行供款?
-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及下限是如何设置的?
- 雇员可否同时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及公积金个人计划?
- 雇员离职时,可如何处理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子帐户内的累算权益?
- 雇员转换工作时,若雇员已在新雇主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实体开立新供款子帐户,可否把原供款子帐户内的结余直接转移到新供款子帐户?
- 如雇员经衔接加入公积金共同计划后离职,可否将私人退休金计划的权益转入非强制央积金?
2. 非强制央积金的个人帐户由哪些子帐户组成?
非强制央积金的个人帐户可由以下3类子帐户组成: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3. 公积金计划的供款是否由政府进行投资?
不是。公积金计划的供款是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投资,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主及雇员,以及公积金个人计划的供款人向基金管理实体缴纳供款,由基金管理实体按供款人的投放分配决定认购基金单位。
4. 基金管理实体是否可以将其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基金管理实体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其管理的已获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
7. 政府如何监管基金管理实体,以保障雇主及雇员的权益?
澳门金融管理局负责按现行法例监管基金管理实体、其业务代理人、退休基金的投资组合及其运作等,以保障雇主及雇员的权益。
社会保障基金负责审批公积金计划及非强制央积金投放项目的登记、监管公积金计划的执行及跟进供款事宜、管理政府管理子帐户、处理非强制央积金提款申请,以及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资讯权。
8. 如何查询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的资讯?
帐户拥有人可透过以下方式查询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概况(包括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
- “一户通”帐户登入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资讯平台;
-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 “一户通”网上平台。
如需查询更详尽的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资讯,可联络基金管理实体。
11. 雇主决定参加非强制央积金,对现职雇员及新入职雇员有何影响?
以雇主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的日期为起点,该日前已参加该公司/机构的私人退休金计划(简称"私退金")的现职雇员可选择衔接至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或维持参与私退金,而新入职雇员及没有参加私退金的现职雇员则只可选择参与非强制央积金,不能参与私退金。
12. 假设雇主于私人退休金计划所设立的供款计算基础上限为50,000澳门元,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后,上限是否下调至35,360澳门元?
非强制央积金所定的是基本标准,法律已明确若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设定较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所订者更有利于雇员,则衔接时必须继续适用于已参加私人退休金计划的现职雇员。因此,雇主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必须维持50,000澳门元。
13. 雇员衔接后,以往在私人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时间会否计入非强制央积金的供款时间内?
私人退休金计划(简称"私退金")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须合并计算。例子:雇员已在私退金供款5年,第6年选择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继续供款2年后离职。在计算权益归属时,私退金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都必须为7年,即5年(私退金的供款时间)+2年(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
15. 雇主可否只开放公积金共同计划予部分雇员参与?
不可以。如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其聘用的本地雇员均可参与。如属雇主首次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需在接获计划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本地雇员行使参与权利。而对于雇主公积金共同计划生效后聘请的新雇员,雇主需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可选择参与计划。
16. 雇主是否有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主及雇员在该基金管理实体管理的退休基金中,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投放的分配比例应至少为5%或其整倍数。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时(如按非强制央积金标准,供款时间满10年时),雇员有权决定雇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19. 如何计算雇主每月供款金额?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最低标准为以雇员当月基本工资(俗称底薪)的5%进行供款,雇主亦可设定对雇员更为有利的供款计算基础,例如基本报酬(即整份月薪),或设定高于5%的供款比率。
21. 雇主可否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是否容许雇主于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时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供款条件?
法律规定的标准仅为最低要求,制度容许雇主提供更有利于雇员的设定,因此,可以同时提供多间基金管理实体供雇员选择,亦可提供优于标准的供款计算基础、供款比率等。
22. 雇主可在公积金共同计划设立合同中规定按雇员职级不同,供款条件亦不同,例如对于经理级雇员,雇主供款比率为10%,而文员级则为5%,倘雇员职级改变,雇主是否需就此通知基金管理实体?
是,雇主应就雇员的职级改变尽快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基金管理实体便会按雇员情况不同而作出调整。
26. 雇主将雇员供款据为己有,不转交予基金管理实体,会否有罚则?
倘经证实,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非强制央积金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将之缴交予基金管理实体,则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
28. 雇主希望为外地雇员提供退休保障,可否开放公积金共同计划给他们参与?
非强制央积金的公积金共同计划参与对象仅限本地雇员,不包括外地雇员,倘雇主拟为外地雇员提供退休保障,可安排其参与私人退休金计划。
29. 雇主如何查询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及结余资讯?
雇主或其工作人员,可透过“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式/网上平台或社会保障基金网站“央积金资讯平台”/“网上服务”,查阅相关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记录及帐户结余等资讯。
34. 雇员将私人退休金计划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有什么好处?
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对雇员是有利的。非强制央积金规定,不论以什么理由终止劳动关系,雇员可获得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均以权益归属计算,雇主不可以将此等供款用作解雇赔偿的抵扣,更好保障雇员权益。
35. 雇员是否有权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及供款的投放分配?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员可在由雇主所选的基金管理实体管理的退休基金中,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当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时(如按非强制央积金标准,供款时间满10年时),雇员有权决定雇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36. 倘劳动关系未终止,根据权益归属比率,雇员供款时间满三年至未满四年可取得雇主供款部分30%,雇员是否有权主宰该雇主的30%供款的投放分配?
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前(如按非强制央积金标准,供款时间未满10年时):按公积金共同计划设立合同的条款处理,即雇主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或雇主可于设立合同中订定,同意将其供款投放分配权转予雇员。
雇员的供款时间符合雇员取得雇主的全部供款后:雇员有权决定雇主及自己供款的退休基金投放及分配比例。
40. 倘雇主设有公积金共同计划,雇员是否必须参与?还是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
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如雇员选择不参与,则雇主亦不需为其供款,且雇员需向雇主递交不参与声明书,但不影响日后再次选择参与的权利。
41. 雇员同时任职于两间企业,可否只缴纳一份供款,但两名雇主则各自缴纳雇主供款部分?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原则是雇主雇员一同供款,在现时的非强制性阶段,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一旦决定参与两名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则该雇员须分别向这两个计划缴纳供款。
42. 雇员是否可因应个人实际情况,要求中止对公积金共同计划进行供款?
不可以。倘雇主因出现重大经济理由,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中止供款并获批准,则雇员亦可选择申请中止供款。双方均中止供款的期间,不会计算为供款时间。
43.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及下限是如何设置的?
供款计算基础上、下限与“雇员的最低工资”挂钩,供款计算基础上限现时为35,360澳门元,雇主及雇员可豁免就超出的部分供款。供款计算基础下限则为7,445澳门元,如雇员基本工资低于下限,雇员可豁免供款,但雇主仍须供款。但法律容许雇主及雇员共同,或分别就超出部分进行供款。
45. 雇员离职时,可如何处理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子帐户内的累算权益?
雇员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其供款子帐户的权益:
-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此为预设选项);或
- 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帐户,可转移至其他供款子帐户;或
- 转至曾在非强制央积金内在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作整合。
如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仍未申请将其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其他子帐户,则原基金管理实体将于期限届满的紧接5个工作日内为雇员开立保留子帐户,以记录从供款子帐户转入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