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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注册及备案制度的医疗器械的批准程序

服务内容

第12/2025号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医疗器械,在制造或进口本澳前,需经药物监督管理局批准。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根据该医疗器械类别的,申请人须符合相关医疗器械制造或进口相关的正当性要求。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提出医疗器械批准申请的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厅-化药生物药及医疗器械处

通讯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电话:(853) 2883 1906

传真:(853) 2883 1905

电邮:dmqdbm@isaf.gov.mo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6-06-29 23:04

产品、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