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第12/2025号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医疗器械,在制造或进口本澳前,需经药物监督管理局批准。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根据该医疗器械类别的,申请人须符合相关医疗器械制造或进口相关的正当性要求。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提出医疗器械批准申请的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厅-化药生物药及医疗器械处
通讯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电话:(853) 2883 1906
传真:(853) 2883 1905
产品、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