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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处理

认领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1. 物主:自该物被拾获至本局的一年内作出认领。
  2. 拾得人或代领人:于办理拾获手续时,如选择要求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权,而该物被拾获至本局的一年内未有物主认领,则可于一年期告满后紧接的三个月法定期内行使提取权,以认领拾得物。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物主
    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认领失证,出示倘有之失证图像、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图像);
    2. 递交《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3. 提供遗失证件或财物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4. 提供物品之所有权证明或详细特征,如购买记录或单据、的士乘车记录、物品配戴相片、种类名称、颜色、牌子、型号、机身编号(倘有)或价值等;
    5. 出示其他可供核实物主身份之证明;
    6. 提供载于本局「失物告示」内相关失物之记录编号(倘有);
    7. 出示《报案证明》(倘有)或《拾获物/发现物收据》。
  2. 拾得人
    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 出示《拾获物/发现物收据》。
  3. 代领人
    1. 代领人须为成年人(年满十八岁),领取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 递交代领人之《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5)
    3. 递交授权人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正面与背面列印于同一页A4纸上,注明「仅用作代领拾获物之用」,且由授权人亲笔签署确认);
    4. 递交授权人已填妥之《拾获物认领­授权书》(格式mod.DPM/CA M-1)正本(可于本网站下载)或私文书形式作出之授权正本(可参考本网站私文书模版),内容须以正楷填写;
    5. 提供有助核实物主身份之证明(参考上述第一项物主需提供1.3至1.5之资料);
    6. 出示物主《报失证明》(倘有)或拾得人《拾获物/发现物收据》﹔
    7. 提供载于本局「失物告示」内相关失物之记录编号(倘有)。

可以代領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通知澳门居民认领证件:15分钟(服务承诺)
附注:

  1. 自服务单位接获证件后起计;
  2. 以单纯拾获证件的情况计算(拾获物中包括财物的情况不列入上述服务承诺范围内);
  3. 服务对象为已前往本局报失之澳门居民。

备注/申请须知

  1. 如认领者为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2. 如授权人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其授权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代为作出;
  3. 若授权他人代领财物或证件,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4. 欲办理认领手续前,请于办公时间先致电以上办理认领手续的接待单位查询电话以了解失物/拾获物状态及预约;
  5. 如拾获物一年内未有物主认领,则已在《拾获物/发现物收据》选择「要求取得拾获物所有权」之拾得人,须于一年期告满后紧接的三个月法定期内进行上述第2点所指程序。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内进行认领,则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6. 如有关物品于澳门国际机场内拾获,则认领地点为机场警务处;
  7. 如发现所认领的失物存有损失,可根据《刑法典》第 58/95/M 号法令第二百条(在添附情况下或对拾得物、发现物之不正当据为己有)提起告诉;
  8. 如需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以上服务办理地点索取。


进度查询方式

网上查询:「失物告示」

电话查询:办理拾获手续之接待单位

亲临:办理拾获手续之接待单位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线下

1.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北区警司处、北区警司处分站、东区警司处、东区警司处分站、新口岸警司处、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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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凼仔警司处、路环警司处、路环警司处分站、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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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管制厅 – 出入境事务大楼、关闸出入境事务站、外港码头出入境事务站、机场出入境事务站、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出入境事务站、凼仔码头出入境事务站、内港及游艇码头出入境事务站、珠澳跨境工业区出入境事务站、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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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厅 – 澳门南区交通警司处、海岛交通警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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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警大楼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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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办理代领手续需预约及于办公时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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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是

是否需要预约后处理:否

预约方式:

欲办理认领手续前,请先致电以上办理认领手续的接待单位查询电话以了解失物/拾获物状态及预约进行倘有的认领手续

是否有其他途径:否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6-10-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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