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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處理

認領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1. 物主或代領人:自該物被拾獲至本局的一年內作出認領。
  2. 拾得人或代領人:於辦理拾獲手續時,如選擇要求取得拾得物之所有權,而該物被拾獲至本局的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可於一年期告滿後緊接的三個月法定期內行使提取權,以認領拾得物。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物主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認領失證,出示倘有之失證圖像、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圖像);
    2. 遞交《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3. 提供遺失證件或財物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4. 提供物品之所有權證明或詳細特徵,如購買記錄或單據、的士乘車記錄、物品配戴相片、種類名稱、顏色、牌子、型號、機身編號(倘有)或價值等;
    5. 出示其他可供核實物主身份之證明;
    6. 提供載於本局「失物告示」內相關失物之記錄編號(倘有);
    7. 出示《報案證明》(倘有)。
  2. 拾得人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出示《拾獲物/發現物收據》。
  3. 代領人
    1. 代領人須為成年人(年滿十八歲),領取時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遞交代領人之《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5)
    3. 遞交授權人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正面與背面列印於同一頁A4紙上,註明「僅用作代領拾獲物之用」,且由授權人親筆簽署確認);
    4. 遞交授權人已填妥之《拾獲物認領­授權書》(格式mod.DPM/CA M-1)正本(可於本網站下載)或私文書形式作出之授權正本(可參考本網站私文書模版),內容須以正楷填寫;
    5. 提供有助核實物主身份之證明(參考上述第一項物主需提供1.3至1.5之資料);
    6. 出示物主《報失證明》(倘有)或拾得人《拾獲物/發現物收據》﹔
    7. 提供載於本局「失物告示」內相關失物之記錄編號(倘有)。
可以代領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通知澳門居民認領證件:15 分鐘(服務承諾)
附註:
1. 自服務單位接獲證件後起計;
2. 以單純拾獲證件的情況計算(拾獲物中包括財物的情況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3. 服務對象為已前往本局報失之澳門居民。


備註/申請須知

  1. 如認領者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2. 如授權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其授權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代為作出;
  3. 若授權他人代領財物或證件,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
  4. 欲辦理認領手續前,請於辦公時間先致電以上辦理認領手續的接待單位查詢電話以了解失物/拾獲物狀態及預約;
  5. 如拾獲物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已在《拾獲物/發現物收據》選擇「要求取得拾獲物所有權」之拾得人,須於一年期告滿後緊接的三個月法定期內進行上述第2點所指程序。如拾得人未在法定期內進行認領,則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6. 如有關物品於澳門國際機場內拾獲,則認領地點為機場警務處;
  7. 如發現所認領的失物存有損失,可根據《刑法典》第 58/95/M 號法令第二百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提起告訴;
  8. 如需取得有關表格及資料,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以上服務辦理地點索取。

進度查詢方式

網上查詢:「失物告示」
電話查詢:辦理拾獲手續之接待單位
親臨:辦理拾獲手續之接待單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線下

1.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南灣警司處分站/旅遊警察服務中心、北區警司處、北區警司處分站、東區警司處、東區警司處分站、新口岸警司處、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詳細信息: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2.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氹仔警司處、路環警司處、路環警司處分站、路環警司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路環警司處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警務接待處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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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管制廳 – 出入境事務大樓、關閘出入境事務站、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機場出入境事務站、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內港及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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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廳 – 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海島交通警司處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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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警大樓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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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辦理代領手續需預約及於辦公時間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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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預約:是

是否需要預約後處理:否

預約方式:

請先致電以上辦理認領手續的接待單位查詢電話以了解失物/拾獲物狀態及預約進行倘有的認領手續

是否有其他途徑:否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2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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