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所有公眾
辦理方式
親臨:各相關警司處
必須遞交文件
- 拾得人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c);
- 拾獲物品;
- 拾獲日期、時間及地點。
必須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費用(或稅項)
全免
備註事項
- 如拾得人為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歲),且欲取得拾獲物之所有權,則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 拾得人辦理手續後將獲簽發《拾獲物 / 發現物收據》;如在收據上選擇「要求取得拾獲物所有權」,按照《民法典》規定,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遺失物即歸拾得人所有。(證件或含有個人資料物品除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