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失主或拾得人
辦理方式
親臨:澳門警務廳-支援警司處-處理拾獲物小組【見備註事項 1. 及 2.】(地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北區警司處地下)
必須遞交文件
失主
- 遺失物品或遺失證件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 失物之詳細特徵,如種類名稱、顏色、牌子、型號、機身編號(如有)、價值等;或失證之類別、編號、簽發機關;
- 失物之購買單據,或其他可供核實物主身份之證明;
- 失物之記錄編號(如透過「失物待領查詢系統」查悉);
- 曾報失有關物品之《報案證明》(如有)。
拾得人
- 拾獲有關物品時獲發之《拾獲物 / 發現物收據》(拾獲證件除外)
必須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有利文件
失證之副本、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副本
費用(或稅項)
全免
質量指標
拾獲本澳居民證件 ── 發還通知:15 分鐘【見備註事項5. 及6.】
備註事項
- 在辦理認領手續前請先致電有關查詢電話預約辦理時間;
- 如有關失物於澳門國際機場內拾獲,則認領地點為機場警務處文書處理暨檔案科,地址:澳門氹仔北安馬路機場警務處大樓一樓;
- 如認領者為未成年人 (即未滿十八歲),則須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手續;
- 如拾獲物一年內未有物主認領,則已選擇取得拾獲物所有權之拾得人,須於一年期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前往上述指定地點進行認領;倘於法定期間內不認領,則撥歸本地區所有;
-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自服務單位接獲證件後起計;以單純拾獲證件的情況計算(拾獲物中包括財物的情況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 服務對象為已前往本局報失之本澳居民。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