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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道路移动柴油发动机机械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非道路移动柴油发动机机械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国家实现“双碳”目标,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三五”规划中有关“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工作目标,特区政府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规划有序推动各项环保工作。过去已在控制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及工商业场所废气排放方面推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在移动空气污染源方面,非道路移动柴油发动机机械的尾气污染物是主要的移动空气污染源之一。倘有关机械缺乏适当的维护保养,将引致黑烟等空气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质素和居民健康构成影响。为配合“综合防治污染,构建绿色城市”的施政目标,特区政府制定本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管,以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气质素及居民健康。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规适用于在澳门特区内,尤其是建筑工地、澳门国际机场、货运码头及建筑废料堆填区操作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发动机机械。

二、在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规采用当中较严格的II类限值中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限值作为本澳相关尾气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有关标准将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而环境保护局应每两年对有关标准进行检讨。

三、关于监察及处罚制度方面,由环境保护局负责监察遵守情况,并对违反有关非道路移动柴油发动机机械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者,科澳门元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而对违反有关监察规定者,科澳门元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法规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