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俗称"楼花法")的生效,房屋局已向房地产中介业者发出"房地产中介人须知关於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并特别安排人员於"楼花法"生效首两天,分别到澳门及氹仔区内较为集中房地产中介公司之街道,向业界派发房地产中介人须知,让业界知悉在该法律生效后,房地产中介在代理销售有关楼宇时须注意之事项。 因应《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即"楼花法"於6月1日起正式生效,房屋局已向业界(包括澳门地产发展商会、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澳门地产业总商会及世界不动产联盟中国澳门分会)发出"房地产中介人须知关於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资料,让业界知悉在该法律正式生效后,房地产中介在代理销售有关楼宇时须注意之事项。 "房地产中介人须知关於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主要提醒业界,仅在获得土地工务运输局的预先许可后,发展商方可作出在建楼宇的承诺转让及承诺设定负担的法律行为,房地产中介人方可与发展商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应客户的要求,房地产中介人须向其提供与发展商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合同副本,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在与发展商订立或修改房地产中介合同后,须於5日内将合同副本送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存档。并须告知客户其有权要求房地产中介人提供与发展商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合同副本。 有关房地产中介人须知亦已上载至房屋局网页内房地产中介业务之栏目(http://www.ihm.gov.mo)供业界查阅。同时,在6月1日(周六)及6月2日(周日)该法律生效首两天,为方便业界查询《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生效后中介须注意的事项,房屋局之中介热线电话2851 9709的查询服务,由上午9时至下午6时会安排人员接听;并在这两天特别安排人员分别到澳门及氹仔区内较为集中房地产中介公司之街道,向业界派发房地产中介人须知。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将於今年7月1日起生效,届时仅具备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方可从事有关业务。为使类似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或中介人能在法律生效后无间断从事相关业务,房屋局自4月3日开始接受临时准照申请,而申请期至6月底,以便在该法律生效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因6月29、30日为周六、日,故6月28日为申请最后一个政府工作日。 房屋局呼吁有意申请临时准照者应尽快递交申请,申请时应填妥申请表格及交齐各项所需之文件,以便审批工作可及早进行。而申请时需提供齐备的文件,倘提供之文件不足房屋局会通知有关申请者补交,并将在齐备文件后按序审批。房屋局早前已公布各项准照之申请要件并在网页内上载了申请所需文件之资料,并提供表格填写之范本以及工作证明参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