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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批出一宗路环旧市区之土地申请


政府自推出"路环旧市区土地批给申请计划"至今,一共收到23宗申请。而连同今天批出的个案,先后已有4宗获得政府批地。至於新批的个案,是位於路环新利街的一幅134平方米之土地,有关批地内容刊载於今日(9月18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为创造路环旧市区的营商空间,藉以推动旅游、改善整体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更为处理路环旧市区住屋问题提供有利的条件,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并以按先后缓急原则处理路环旧市区的各项问题。政府并於2009年底推出"路环旧市区土地批给申请计划",以批地方式处理一些回归之前已经连续居住於路环旧城区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民,继续在原址居住或商住。
不得延长土地利用期
计划推出至今,政府共批出4宗批地申请,当中两幅同位於田畔里,另一幅位於石街,至於今日批出的一幅则位於新利街。
新批的申请个案,其申请的批地由"A"和"B"两个地块组成,"A"地块面积为 108平方米,而"B"地块的面积为26平方米。土地承批人将在"A"地块兴建一幅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4层高的住宅楼宇,至於"B"地块为非建筑物范围。
政府以租赁方式批出路环旧市区土地,其目是解决回归前已经连续居住於旧市区内之居民的住屋问题,因此,政府在土地溢价金方面提供了折让,而承批人必须一次性全数缴付合同溢价金。但亦同是基於上述的批地目的,有关批地合同与一般住宅用途的批地合同条款有所不同,无论在土地利用期、转让及地上建筑物之出租都会有更严格的规定。
在土地利用的总期限方面,土地承批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的3年内完成土地利用,不得向政府申请延长利用期。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发生经证实为非土地承批人责任的特殊情况,且获政府接受后除外。 严限土地用途和转让
此外,政府还规定土地承批人在5年内不得更改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批地仅能用作居住或商住,倘未经政府批准而擅自更改土地用途,政府可以宣告土地批给合同失效甚至解除合同,土地及建筑物将归特区政府所有。
同时,政府亦要求承批人自公布日起的5年内,不得将土地作部份或全部的转让,即使承批人在3年内完成土地利用,有关土地因此由临时性转为确定性批给,亦不得转让,但死因移转除外。
倘承批人将批地向银行抵押作为融资,政府亦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的5年内,倘银行透过司法程序取得上该土地的批给权利,有关转让亦须事先获得政府同意。
政府还规定建於批给土地上的楼宇之租赁。承批人自公布后的5年内,仅可将楼宇作部分出租,并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必须以书面通知政府。政府提出在5年内不得将整幢出租,令批地能达到了赋予路环旧市区原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其继续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权益。
至今共收到23宗申请
而政府在审批有关土地申请前,除要证实该批地上没有非法工程外,亦在路环居民大会堂及申请土地位置张贴关於上述申请的公告,供公众知悉,其后没有收到任何声明异议始才作出。
"路环旧市区土地批给申请计划"推出后至今,共收到23宗,当中已获的有4个案,其中有两宗已完成拆卸并动工兴建。此外,现时有 1宗申请正进入批地的最后程序,另有13宗正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推动"计划"开展,政府目前正加紧处理其他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个案,并将继续采用"特事特办"的方式,协助合资格申请者合法取得继续使用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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