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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

续期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请申请人亲临本局柜台、自助办证机或透过一户通办理,并须出示原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

柜枱办理(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预约及取筹方式

  1. 如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届满
    –  非受居留许可限制的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如持单程证来澳定居人士)可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或逾期后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使用自助服务机办理,详情请参阅政府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专题网页);如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上有效期是“ – – – – – – ”(即永久有效),则无需换证。
    –  如受居留许可条件限制,须递交申请前90天内由具权限部门发出的有效居留证明文件正本。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2. 如原有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已遗失
    – 须向当地警方报失,领取报失证明(注明持有人姓名、遗失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亲往身份证明局补办手续,倘若未能领取即日筹号,但有紧急的情况需办理手续,可致电(853) 2837-0777查询。(详细内容请参看身份证明局问题集的内容)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3. 如原有的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已损毁(不适用于芯片有问题之情况)
    – 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须亲往身份证明局办理更换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手续。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4. 获批更改身份资料
    – 更改个人身份资料之申请获身份证明局批准后,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须亲临身份证明局办理更换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手续。
    请续看“备注/申请须知”之内容。
  5. 由非永久性居民转变为永久性居民
    – 须递交在澳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证明;
    – 如属受居留许可限制的持有人,须递交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发出续期满七年的通知书或贸易投资促进局发出的确认声明(经该局申请居留许可者适用),属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第3条(三)项的高级专业人才,须递交人才发展委员会发出的确认居留许可有效文件;
    – 如属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在澳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须根据第8/1999号法律第八条声明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获接纳后方可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关声明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手续,详见身份证明局声明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宣传单张。
  6. 如为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人士,且其办理身份证续期之日与身份证本次发证日期相差超过3年
    -须递交由身份证本次发证日期之日至办理续期申请前一天的在澳门通常居住的证明(如工作证明、商业登记、纳税证明、就学证明等),以确定当事人没有违反第8/1999号法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如申请人有其他理由亦可提出更换申请,但需经身份证明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办理

需下载《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网上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续期注意事项﹕

  • 此网上服务适用的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少于6个月或已逾期;

– 居民身份证的发证日已年满18岁或以上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 无须更改身份数据(联络数据及紧急联络人数据除外)

  • 申请人须以“一户通”账户登入;
  • 未能通过面容识别将不能透过网上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续期;如申请人为双胞胎或多胞胎人士,须使用已绑定电子身份的手机,才可透过一户通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进续期服务;
  • 须从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请参阅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列表,且确保照片于近一年内拍摄(注:对于未符合条件的照片,本局可要求补交。另,回执二维码由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提供,本局不另收费);
  • 须同意使用本局数据库内的个人资料;
  • 申请人须进行自拍,以便系统将自拍照与证件照作比对;
  • 申请人领证时须亲临办事处现场拍摄照片及采集指纹;居民身份证的发证日未满25岁的人士须现场量度身高;领证时,须带备原居民身份证进行注销,如不能出示原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说明理由并提交由警察当局发出的报失证明。

以下情况均不能使用网上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续期,请取筹到柜台办理:﹕

  1. 禁治产人;
  2. 因遗失或损毁而申请者。

自助办证机(无需预先取筹)

服务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 持有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澳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少于6个月或已逾期
  • 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发证日已年满5岁

注意事项﹕

  • 未成年人证件须由持有居民身份证的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
  • 居民身份证上的卡面相可选择在自助机内拍摄的照片或使用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照片须于近1年内拍摄)。
  • 澳门居民身份证上的发证日未满25岁的人士需量度身高。

以下情况均不能使用自助办证机办理申请手续,请取筹到柜台办理:

  1. 更改个人资料(地址、电话、职业、紧急联络人数据除外)
  2. 遗失居民身份证(须提交报失证明)
  3. 禁治产人

备注/申请须知(网上办理及自助办证机办理不适用)

  1. 请申请人亲临本局柜台办理;
  2. 如未满18岁,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须陪同申请人亲临身份证明局办理,并以签名或其他适当方式确认申请;申请人须递交父母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陪同人须出示正本核对);
  3. 申请人可提供摄影院硬照一张,其规格为近6个月内拍摄的一吋半白色背景彩色正面免冠近照,或选择现场免费拍摄之照片作为卡面相,请参阅“相片规格”,以及可从一户通“我的照片”选取由合约商户拍摄的证件照,有关添加证件照的操作,请参阅一户通“我的照片”宣传帖合约商户列表。(如相片或影像经身份证明局后台检测后发现效果不佳,身份证明局将通知申请人补交近照。另,回执二维码由一户通“我的照片”合约商户提供,身份证明局不另收费);
  4. 申请人须递交出生证明正副本,倘若有关文件已存于本局档案且未作变更,则无需递交,如不能提交上述文件,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须作声明;
  5. 如已婚,须递交结婚证明副本(出示正本核对),以及配偶证件影印本,如申请人或其配偶原居地为日本、法国或台湾地区,除递交结婚证明文件外,还需递交有效的户籍誊本鉴证本;
  6. 如离婚,须递交离婚证明文件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7. 如鳏寡,须递交有关的结婚证明及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简报不可作为更改婚姻状况的证明。
  8. 在核实身份资料时,如需要,身份证明局将通知申请人递交补充文件。
  9. 如非以中、葡或英文缮立的文件,应附同官方译本。
  10. 外勤服务:如申请人无法前往身份证明局办理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可由其本人或亲属向身份证明局取筹及询问处(中华广场一楼)或直接去函局长要求提供外勤服务,该服务只限于在澳门特区以内的地区。外勤服务收费120澳门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柜台办理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 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网上办理

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24小时办理

自助办证机

请参阅政府24小时自助服务中心专题网页


费用及付款方式

费用:

  • 续期申请费用:90澳门元。
  • 加快申请费用:另加150澳门元。
  • 特别加快申请费用:另加250澳门元。
  • 在办理更换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时,无论申请或领取,如不能递交原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第一次及第二次须额外缴付300澳门元,第三次须额外缴付500澳门元,第四次须额外缴付1000澳门元,第五次及以上须额外缴付2000澳门元;申请人在首次领取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2023版)后,倘因遗失而申请换证,其额外费用将由第一次起计算。
  • 以非智能卡式澳门居民身份证换领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费用为60澳门元,如换领时,不能递交原有的非智能卡式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须额外缴付300澳门元。
  • 因下列情况导致无经济能力支付有关费用者,可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豁免收费,经审批后可获豁免有关费用:

    类别

    所需文件

    失业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由申请人签署声明书,声明其处于失业状况;
    3) 为证明长期失业而引致无经济能力的状况,提交由劳工事务局发出最近12个月的求职登记回条;

    贫困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提交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有效的受益人卡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残疾

    1) 由申请人签署要求豁免费用的申请书;
    2) 提交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有效的残疾评估登记证副本(出示正本核对)。
    注:如有需要,身份证明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以核实其无经济能力状况。

付款方式:

柜台办理

总办事处(中华广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接受以现金、信用卡、闪付卡、借记卡、澳门通及MPay澳门钱包付款

网上办理

电子支付。

自助办证机

政付通或澳门通。


审批所需时间

  1. 普通申请: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2. 加快申请:10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3. 特别加快申请:3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注意:上述领取日期由身份证明局收到申请及所需之文件齐备之翌日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身份证明局可调整上述时间。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身份证明局服务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自助领证机

服务对象:

于柜台或自助办证机完成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手续的人士

领证程序:

  1. 扫描电子身份、亦可扫描或输入收据编号
  2. 核实身份(进行面容识别或指纹确认)
  3. 注销原居民身份证(如适用)

注意事项:

  • 年满18岁的申请人须亲身领证;未满18岁的申请人,须由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父母任一方或监护人领取。
  • 如续期,取证时须带备原证件进行注销。

柜台领证方式

服务对象:

于柜台或自助办证机完成申请手续后,领取证件或证明书的人士。

领证程序:

  1. 扫描或输入收据编号(如无法读入收据编号,请向职员查询。)
  2. 留意荧光幕显示姓名及柜台号。
  3. 到指定的柜台领取证件或证明书。

亲身领证:

在领取证件或证明书时,须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如属续期的居民身份证或原旅行证件仍有效,须带备原证件进行注销。

委托代领:

如申请人欲委托他人代领证件或证明书,可填写收据背面的授权表格,或提交书面授权书,并按照身份证上的签名式样签署。有关代领手续的详情,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的问题集


资料提供:身份证明局(DSI)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5 15:27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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