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柜台办理(办理服务前须领取筹号,取筹方式请参阅身份证明局网页。)
A.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a. 首次申请社团或财团名称
须递交:
(a) 经填妥的《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表;
(b) 载于申请表内的代办人及创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c) 章程草案注;
(d) 所有创立人具能力实践社团或财团宗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专业资格证明、工作证明、曾举办相关活动的证明等。如提交声明或个人简历,请附同相关证明文件);
(e) 倘住所设于非住宅用途物业,请附同法人住所业权人同意书或租赁证明文件。
注:章程内容请参考八月九日第2/99/M号法律《结社权规范》及《民法典》第140条至172条的规定。
b. 已成立社团或财团更改名称
申请须由已成立社团或财团的会长、理事长或获上述人士授权之人提出,并附同以下文件:
(a) 经填妥及盖上会章的《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申请表;
(b) 会长、理事长或获上述人士授权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申请由获授权人士提出,则尚须提交有关授权书;
(c) 修改名称后的章程草案注1;
(d) 如一并更改法人住所及住所设于非住宅用途物业,请附同法人住所业权人同意书或租赁证明文件。
注1:章程内容请参考八月九日第2/99/M号法律《结社权规范》及《民法典》第140条至172条的规定。
注2:倘拟更改的名称可予采用,请根据《民法典》第163条第3款 “修改章程的决议,须获出席社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 的规定,尽快召开会员大会,并随后将会议纪录交回本局跟进。
B.申请方式:
亲临或委托他人到本局办公地点递交申请文件。
备注/申请须知
社团或财团创立人需先向身份证明局申请《社团及财团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待收到身份证明局证明书后再到公证署办理社团或财团设立的公证,倘章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身份证明局会以信函形式通知社团或财团的登记编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身份证明局
- 总办事处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澳门慕拉士大马路 222 号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地下A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三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D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及付款方式
免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
申请人可透过以下方式查询:
- 致电本局查询(电话:(853) 28370777、(853) 28370888);
- 电邮查询(info@dsi.gov.mo);
- 亲临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邮寄信函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