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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门居民遗失入境证件之处理

香港居民申请《遗失证件声明书》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仅属遗失入境证件情况
      遗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特区护照/香港特区旅行证,或其他香港旅游证件之香港居民,可直接亲往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一并办理报失及离境手续,如持有有效3小时内离境船票,可直接亲往外港码头出入境事务站或凼仔码头出入境事务站一并办理报失及离境手续,否则必须亲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一并办理报失手续及申办《遗失证件声明书》。
    2. 涉及刑事(如:证件被偷窃或抢劫等),或报失其他证件及财物的情况
      需先亲往警务机关报案,在取得《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后,可亲往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办理离境手续,如持有有效3小时内离境船票,可亲往外港码头出入境事务站或凼仔码头出入境事务站办理离境手续,否则必须亲临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申办《遗失证件声明书》。
  2.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适当填写有关失证资料之声明书;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声明书》表格】
    2. 由警务机关发出之《报案证明》或《检举凭据》(若涉及刑事情况);
    3. 证明失证者身份之其他证明/文件(倘有)。
  3. 表格下载
    1. 遗失香港身份证声明书(DARP/SP M-4)
  4. 附件文文件
    1. 《遗失证件声明书》式样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治安警察局 – 出入境管制厅及居留及逗留事务厅

地址

  1.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及出入境管制厅调查及遣送警司处(非办公时间):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2. 出入境管制厅外港码头出入境事务站、氹仔码头出入境事务站及港珠澳大桥出入境事务站 (24小时)
    【注:仅适用于纯粹遗失入境证件之香港居民同时办理报失及离境手续】

办公时间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居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倘需于非办公时间内向调查及遣送警司处申办有关手续者,请先致电 (853) 2872 5488。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签发《遗失证件声明书》:

  1. 经香港权限当局核实身份 – 3小时<服务承诺>
  2. 经本局指纹系统核实身份 – 1小时<服务承诺>
    (经本局指纹系统核实指为已登记使用本澳自助过关通道之香港居民)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取得「离境证件」后之手续
    应在「离境证件」之有效期内凭该证离境,否则会视为逾期逗留。
  3.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1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6:0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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