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 来自中国内地之学生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内地学生,应于首次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而获准予之逗留期限内(最多90日),完成办理「逗留特别许可」申请手续。【详见「备注 / 申请须知」第2点】 -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之学生
「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完成办理「逗留特别许可」申请手续。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利害关系人必须先使用「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网上综合系统」提交申请。成功提交后,会获得「申请二维码」。利害关系人必须凭提交申请时所使用的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申请二维码」截图,亲临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办理余下的申请手续。
- 未成年人须由父母、监护人、合法代理人或获授权的高等院校代表陪同办理手续。
- 必须出示文件
- 利害关系人入境时所使用的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来自中国内地之学生 — 附有逗留D签注之《往来港澳通行证》正本;
-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之学生 — 有效的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申请二维码」截图
- 利害关系人入境时所使用的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申请受理后应办手续
在逗留分处办妥余下的申请手续及获发《申请收据》后,利害关系人应按《申请收据》之指定日期前使用「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网上综合系统」查询有关申请进度,如有审批结果便可于《申请收据》上的指定日期前,带同申请时所使用的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前来办理领取申请结果的手续(详见「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如获批准,利害关系人可获发载有「逗留特别许可」期限的「逗留特别许可凭条」及「批准通知书」。【注意:若《申请收据》上的指定日期即将届满但仍未有审批结果,应立即亲身前往逗留分处处理,以免引致逾期逗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 星期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
费用
全免
缴费方式:
- 现金;
-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 澳门通卡及MPay澳门钱包;
- 政付通【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或银联UnionPay)、银联可接纳除大西洋银行外本特区其他所有银行发出的银联制式借/贷记卡、银联闪付咭、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极易付、支付宝(澳门、内地及香港居民适用)、微信支付(内地居民适用)】。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45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内地学生办理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申请之期限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内地学生,应于首次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在获准予之逗留期限内(最多90日),尽快前来办理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申请。逾上述期限仍未申办有关手续者,于再入境时,若能出示其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之证明(如:有效的学生证、就读证明书等),本澳出入境事务站人员会暂时准予入境,并书面通知其于指定日期前来办理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申请手续。若未能出示,则可能被拒绝入境 - 外地学生在澳逗留期间之注意事项:
3.1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的规定,「逗留特别许可」有效期与拟修读课程的正常期间相同,但逗留期限不得超过第16/2021号法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期限:
(1) 来自中国内地的学生: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以及「逗留D」签注的有效期;
(2)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之学生:护照/旅行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
3.2请妥善保存「逗留特别许可凭条」。台端在澳门的逗留期限受该期限约束,超出逗留期限可构成逾期逗留。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五十八条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三十日,且不属累犯,被科处罚款;对于不缴纳罚款或不适用罚款规定的非居民,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导致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
3.3倘遗失该凭条,可前往本局各服务地点重新打印。
服务地点: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d/
3.4在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有效期间,每次入境时获给予的逗留期限等同上述期限,且出入境事务站不发出纸质的「逗留许可」凭条。
3.5倘 台端更换申请时使用之旅游证件,须尽快前来本厅逗留分处更新资料并取得新的凭条。
3.6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倘持有超过九十日的「逗留特别许可」, 台端应指明在澳门的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本局,否则科罚款。
3.7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课出席率是维持、续期及延长有关「逗留特别许可」的条件。
3.8倘 台端不再在高等院校就读,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尽快前来本厅办理有关「逗留特别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在本厅给予的期限内离澳。
3.9倘 台端无法前来本厅办理上述注销手续,则必须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逗留特别许可」,并委托高等院校提交予本厅。自高等院校提交有关声明的翌日起,倘不具备其他有效逗留许可而继续留澳,将被视为逾期逗留。
3.10不再就读的学生,倘不具备其他入境及逗留本澳条件,将不可进入本澳。如为内地学生,不得再使用原来为求学目的之逗留「赴澳签注」入境本澳;倘不具备新的「赴澳签注」,将不可进入本澳。
3.11倘 台端中途转校、转读了其他高等教育课程或延长了课程修读期限,须向本厅逗留分处重新提交「逗留特别许可」申请。
3.12台端务须遵守本澳法律。违法人士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将面临废止「逗留特别许可」及禁止入境等后果。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网上综合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 亲临领取
- 自助服务机办理【请点击详情】
-仅办理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续期、补期 ( 自助服务机使用流程说明 )及领取外地学生「逗留特别许可」申请结果 ( 自助服务机使用流程说明 ) 。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