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 内地学生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内地学生,应于首次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而获准予之逗留期限内(最多90日),儘快前来办理“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详见“备注 / 申请须知”第1点】 - 来自其他地区/国家之学生
“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的20日前,亲身前来提交有关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2);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 有关已在本澳高等院校注册和所修读课程期限之证明文件(如在学证明);
- 利害关係人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 利害关係人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
- 来自中国内地之学生 — 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影印本(簿式《往来港澳通行证》仅需身份资料页及“签注”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入境申报表》影印本;
-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之学生 — 有效的护照/旅行证件影印本(仅需身份资料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入境申报表》影印本。
- 已填妥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2);
- 申请受理后应办手续
- 在交妥上述文件及获发《收据》后,利害关係人(或透过校方代表)应按《收据》之指定日期前来查询申请结果,亦可登入本局网页内之“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查询有关申请进度,如有审批结果便可前来办理手续。
- “个人办理”形式
- 利害关係人于前来查询结果时,需携同其以下文件:
> 申请收据;
> 有效护照/旅遊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连同有效“逗留D”签注)。 - 若获批准,当局会批给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并交其签收“批示通知书”。
- 利害关係人于前来查询结果时,需携同其以下文件:
- “校方代办”形式
为减少学生前来部门的次数,有关手续亦可简化交由“校方代表”办理,其具体程序为:- 校方预先致函受理部门通报校方代表的个人身份资料;
- 于办理手续时,被指定之校方代表需:
- 向该部门出示其工作证和个人身份证,以识别身份;
- 携同所协助承办手续学生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连同有效“逗留D”签注),以便当申请获批准时办理手续;
- 代表学生签署“批示通知书”。
- 经当面检查无误后,校方代表需确保将有关旅遊证件及通知书交回所属学生。【注:需着重提醒的是,若校方为方便学生而愿意采用“代办形式”,必须监督好有关工作,以确保其指定的办证代表能有效收齐有关学生的证件及交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于手续完毕后将有关证件和文件交回所属学生。】
- 表格下载: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表(DARP/DARP M-2)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下午5时(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30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 / 申请须知
- 内地学生办理学生类“逗留许可”申请之期限
- 由2010年2月8日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之内地学生,应于首次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获准予之逗留期限内(最多90日),儘快前来办理学生类“逗留许可”申请。逾上述期限仍未申办有关手续者,于再入境时,若能出示其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之证明(如:有效的学生证、就读证明书等),本澳出入境事务站人员会暂时准予入境,并书面通知其于指定日期前来办理有关手续。若未能出示,则可能被拒绝入境。
- 于2010年2月8日前,已使用“逗留D”签注进入澳门,但未曾申办(或办妥)学生类“逗留许可”手续的内地学生,亦同样需于入境获准予之逗留期内,或获发予之通知书上指定日期,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注:超逾准予逗留期限或没有按本澳出入境事务站发出之通知书所定日期到逗留分处办理手续者,将被视作逾期逗留人士,且将遭受有关法定的处罚。】
- 获批给之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之期限
- 所修读课程完结期少于一年:
将获给予有效期至课程完结日的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 - 所修读课程完结期多于一年但不超逾翌年12月31日:
将获给予至翌年课程完结日的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 - 所修读课程完结期多于一年且超逾翌年12月31日:
将获给予至翌年12月31日的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需按规定办理续期,详见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续期)部份】。
【注:
(1) 上述学生类“逗留许可”的期限不可超逾中国内地学生之《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D”签注之有效期,或其他学生之护照/旅遊证件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第5/2003条行政法规第9条)。
(2) 因所持护照/旅遊证件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连同“逗留D”签注)的有效期不足,而未能获批给上述规定期限之学生类“逗留许可”之学生,经办理该等证件之延期后,应尽快向逗留分处递交有关文件之影印本,可获准即时办理“补期手续”(即获给予至上述期限之学生类《逗留许可凭条》)。】
- 所修读课程完结期少于一年:
- 延期逗留:若学生在完成课程后因个人理由而需继续留澳,可申请延长“逗留许可”。
- 多次进出境
- 有关学生可在其获本厅给予之临时“逗留许可”或学生类“逗留许可”之期限内多次进出境。
- 获豁免“签证”或“入境许可”者,每次再入境时均获准逗留至该“逗留许可”之期限,但若当事人按入境规定有权获得较长逗留期的情况除外。
- 需办理“签证”或“入境许可”者,每次再入境时均获免“签证”或“入境许可”逗留至该“逗留许可”之期限,但拟逗留超过该“逗留许可”之期限者,则需于再入境时办理“入境许可”。
- 已递交学生类“逗留许可”申请之内地学生会获批给临时“逗留许可”;申请获批准后,则获给予学生类“逗留许可”。当事人可于该临时或学生类“逗留许可”之有效期内多次进出本澳。
- 有关学生可在其获本厅给予之临时“逗留许可”或学生类“逗留许可”之期限内多次进出境。
- 获批予学生类“逗留许可”之学生应注意事项
- 上课出席率必须符合就读院校之规定,否则可能引致获批给之学生类“逗留许可”失效。
- 因退学、休学、提前完成课程等而不再就读的情况,有关学生应:
- 办妥离校手续后第一个政府办公日或之前离境。如需延长留澳期限,须于办妥离校手续后第一个政府办公日之办公时间内,亲临本厅逗留分处递注销原学生类“逗留许可”,及申领一般“逗留许可”作延长留澳期限及离境之用;
- 倘有关学生没有按上条规定办理申领“逗留许可”手续,自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接获院校通知后的第二个政府办公日起,仍持原学生类“逗留许可”留澳者,有关学生之状况即处于“逾期逗留”。
例子一:学生A在2016年1月4日(星期一)办妥离校手续,其应于2016年1月5日(星期二)或之前离境,或于2016年1月5日(星期二)之办公时间内,亲临本厅逗留分处注销原学生类“逗留许可”及申领一般“逗留许可”。自2016年1月6日(星期三)起,如学生A仍持原学生类“逗留许可”留澳,即处于“逾期逗留”状况。
例子二:学生B在2016年1月8日(星期五)办妥离校手续,其应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或之前离境,或于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之办公时间内,亲临本厅逗留分处注销原学生类“逗留许可”及申领一般“逗留许可”。自2016年1月12日(星期二)起,如学生B仍持原学生类“逗留许可”留澳,即处于“逾期逗留”状况。 - 若属拟中途转校的学生,亦需向该分处办妥上述取消原学生类“逗留许可”之手续,并在获给予的一般“逗留许可”有效期内,重新向该分处提交新的学生类“逗留许可”申请,并附上新注册课程的就读证明为据。
- 在学生类“逗留许可”有效期内遗失入境证件,学生在补办有关证件后,持该证件到逗留分处办理更新证件资料及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 逾期逗留的处罚
- 根据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关于逾期逗留的规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500澳门元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须即时缴纳罚款。上述的罚款规定不适用于1年内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对于不缴纳罚款及不适用罚款规定的人士,均被视为非法移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将不受理其于两年内所提出之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
- 根据第6/2004号法律被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于驱逐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外地学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