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必须具备「中联办」或「外交公署」要求为利害关系人签发《特别逗留证》之公函。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手续申办者
- 拟申请《特别逗留证》人士;
- 申请人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特别逗留证》申请表(DARP/SP-M9)(附注2);
- 「中联办」或「外交公署」发出之公函;
-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简称《因公通行证》)内之身份资料页及载有最新有效「签注」内页之影印本;
-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 申请获批后,受理分处会即时发还盖上通知印章之《申请表》影印本,该印章内载有「取证日期」及取证时需带备之文件。
附注:
-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 表格可于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索取,亦可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
表格下载:
《特别逗留证》申请表(DARP/SP-M9)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特别逗留证》或补交文件) |
费用
每张澳门元100元(根据第192/2003号行政长官之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获豁免缴纳《特别逗留证》之签发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8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 《特别逗留证》之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 签发日期:与审批当局之批准日期相同;
- 有效日期:
- 根据「中联办」或「外交公署」要求签发《特别逗留证》之公函内载明之工作期限订定《特别逗留证》之有效期,但最长不可超过3年;
- 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企业及公共资本企业之工作人员(或其随行家团成员)所签发之《特别逗留证》有效期,除受上款限制外,同时亦受申请人所持之「签注」之有效期限制。
- 根据本澳法例规定,持有《因公通行证》及「赴澳工作签注」(或「驻澳签注」)之人士,可于「签注」有效期内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为期90日。在申办《特别逗留证》期间,若利害关係人最近一次入境澳门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90日)即将届满,可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提出延长「逗留许可」之申请,否则会引致逾期逗留。
-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特别逗留证》持有人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