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手续申办者必须立即前往受理分处办理《特别逗留证》之相关取消手续。
- 雇佣关係终止;
- 雇员被派驻澳门以外国家或地区工作;
- 《特别逗留证》持证人已获批「居留许可」。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手续申办者
-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
-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之任职机构;
-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由①「中联办」或「外交公署」;或②《特别逗留证》持证人任职之中资企业机构;或③《特别逗留证》持证人所发出取消《特别逗留证》之申请信及影印本(须自行撰写)(附注2);
- 《特别逗留证》正本;
-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正本及影印本(附注3)。
- 完成手续后,持证人会立即被取消原有的「逗留许可」,并另外获批给不少于8日的新「逗留许可」(倘需要),以作离澳安排(附注4)。
附注:
- 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 该信须列明持证人之身份资料及取消原因。如未能提交上述第3.2及(或)3.3点所列之任一文件,需于取消申请信中清楚注明原因;
- 仅需身份资料页及载有最新有效「签注」之内页;
- 该警司处于接到取消通知函当天,便会废止持证人之原「逗留许可」(即使该许可之有效期仍未届满),在此情况下,若持证人没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许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则自其原「逗留许可」被废止之翌日起,将被视为逾期逗留。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週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週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4时30分(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特别逗留证》或补交文件) |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即时办理)
备注/申请须知
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特别逗留证》持有人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遊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分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