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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逗留证

续期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手续申办者
    1. 持《特别逗留证》人士;
    2. 申请人之合法代理人(附注1)。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
    2. 「中联办」或「外交公署」发出之公函(附注2);
    3.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简称《因公通行证》)内之身份资料页及载有最新有效「签注」内页之影印本;
    4.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5. 《特别逗留证》之正本;
    6. 在特殊情况下尚需应部门要求递交其他资料。
  4. 在交妥上述文件后,逗留分处会即时对申请作出初步审核;若获通过,会即时发还盖上通知印章之《申请表》影印本,该印章内载有「取证日期」及取证时需带备之文件。手续申办者可于指定领证日期或在收到该分处发送之手机短讯(仅适用于已选择此服务接收申请通知者)后,携同该《申请表》影印本及利害关系人所持之《因公通行证》正本前往逗留分处,在缴纳办证费用后,即可领取《特别逗留证》。

附注:代理人须递交经鑑证之委讬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并出示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星期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特别逗留证》或补交文件)

费用

每张澳门元50元(根据第17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缴付签发《特别逗留证》之费用)。

 

缴费方式:

  1. 现金;
  2. 支票(抬头:治安警察局);
  3. 澳门通卡及MPay澳门钱包;
  4. 政付通【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出的信用卡或借记卡(VISA、MasterCard或银联UnionPay)、银联可接纳除大西洋银行外本特区其他所有银行发出的银联制式借/贷记卡、银联闪付咭、银联云闪付、中银手机银行支付、丰付宝、广发银行移动支付、国际付、工银e支付、极易付、支付宝(澳门、内地及香港居民适用)、微信支付(内地居民适用)】。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6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翌工作日起计)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特别逗留证》有效日期
    1. 特别逗留证的有效期一般按工作任期订定,并参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载签注的规定。
    2. 特别逗留证可续期。
  3. 倘已更换用作申办《特别逗留证》的《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或签注,必须在此次逗留期限内持该证到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更新证件资料等手续。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7-03 10:3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