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根据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规定,所有从事私人保安职务的人士,不论提供何种性质的服务,均须持有由治安警察局发出的工作证,并须佩戴于显眼处以示身份。
服务对象:从事私人保安职务的人士
申请资格:
- 年满十八岁;及
- 至少具备六年教育的学历;及
- 具备能担任有关职务的体格及精神;及
- 透过刑事纪录证明未曾因实施故意犯罪而被确定判决判罪;及
- 非公共行政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的身份;及
- 没有从事生产或经营武器、弹药、器具、爆炸物质或其它任何被定性为禁用武器的物品的活动;及
- 修读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一)项所指的私人保安基础课程,且成绩合格。
服务结果:治安警察局向合乎状况的人士发给、补发或取消「保安员工作证」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治安警察局-情报厅-监察及准照处-私人保安及武器警司处-私人保安企业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办公时间):8897 0934
传真(办公时间):8897 0930
人员资格认可
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