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透过所属的雇主实体(须持有本局发出私人保安业务执照之保安公司)作出书面申请,以及附随以下文件: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外地雇员则递交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或收入收据影印本(须连同护照或通行证影印本一并递交);
- 本澳居民递交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申请用途为「申请成为私人保安员」之刑事记录证明书 (有效期为90天);外地雇员则递交原居地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如逾期需连同有效的澳门刑事记录证明书一并递交);
- 由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执业注册医生发出之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具备能担任保安工作的体格及精神(有效期为6个月);
- 学历证明影印本(至少具备六年教育的学历);或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发出的知识评核试之合格证明影印本;
- 私人保安基础课程之证书影印本;
- 1吋 X 1吋彩色白底近照3张(不戴帽),其中1张相须贴上申请人姓名;
- 住址证明影印本(如:电费单、水费单或电话费单等)。
服务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递交申请时必须出示的文件
- 学历证明正本;及
- 私人保安基础课程之证书正本;及
- 原居地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正本(属外地雇员者)。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授权雇主实体的代表亲临办理
办理地点:治安警察局-情报厅-监察及准照处-私人保安及武器警司处-私人保安企业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3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45分 (周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费用
免费
备注/申请须知
- 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实体所聘用的外地雇员在获得工作逗留许可后,应尽快向治安警察局申请办理「保安员工作证」,在仍未领取该工作证的情况下,安排其提供私人保安服务时,该私人保安业务的实体会因违反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而被科处相应罚款;
- 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实体有责任监管其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工作时,于身上显眼处佩戴由治安警察局发出的「保安员工作证」,否则,该私人保安业务的实体会因违反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而被科处相应罚款;
- 保安员在离职时须向其雇主实体交还「保安员工作证」,及后该雇主实体应于一个月内交回治安警察局注销。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于办公时间致电:8981 5574,与私人保安企业科人员联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实体之代表亲临澳门提督马路第二警务警司处大楼二楼私人保安企业科领取
就业
人员资格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