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第一阶段: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声明书申请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11 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表格。
- 拟获转让者相关文件:
- 以法人名义申请:
- 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名单;
-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附注3】;
- 法人登记证明 (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 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
- 无抵触声明书。
- 以个人名义申请:
-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
- 住址证明;
- 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
- 无抵触声明书。
- 以法人名义申请:
附注:
-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批准。
- 如申请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 递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与刑事纪錄证明书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证明文件不含签名式样,须同时递交含签名式样的文件以核对签署。
- 根据现行九月十九日第 58/90/M号法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房经营的取得者或被让予者,须于取得或让予的行为计后三十天期限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该行为,并连同有关的契约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记上附注之用。有关申请透过“FA-4药房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表格”办理。
- 取得药房所有权者须按照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为药房工作的药剂专业人士购买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 倘因死亡而转让药房所有权,申请可由财产继承人办理,但须递交财产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药房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
办理时限: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房经营的取得者或被让予者,将于取得或让予的行为计后三十天期限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该行为,并连同有关的契约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记上附注之用。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4“药房”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表格。
- 一般文件:
- 由药物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副本【附注4】;
- 药房所有权转让行为的契约或合约;
- 经获转让者有效签署的场所位置图;
- 经获转让者有效签署的场所图则,比例为1:100 (应包括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
- 药房营业时间及技术人员工作时间的声明书[1][2]【由药房准照获转让者、技术主管及替代人共同签署】,须包括以下资料:
- 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营业时间;
- 技术主管及替代人的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工作时间;
- 更新的财政局营业税申报表副本(M/1格式) (可于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获批后提交)。
- 维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许可的相关文件 (倘适用):获转让者如属自然人,其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属法人,则为每一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机关主要据位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申请用途:申请制造、买卖及供应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之许可)。
[1]须遵守现行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须遵守现行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的规定。
附注:
- 本申请表格须连同附同文件一并提交,倘若没有提供齐备及正确的资料,申请将不获批准。
- 药房名称必须配合其性质,且须有别于其他药房的名称,除此以外,还要遵守关于管制商业商号的命名、名称的登记及徽号的法律规定。倘场所名称与现有的药房名称类同,尤指开设分店的情况,且申请人非为名称类同的现有药房准照持有人,须提交现有药房准照持有人的同意书。
- 如准照持有人属法人,须由具签署权限的经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机关主要据位人作出申请及签署。
- “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可透过“FA-11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声明书申请表格”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取得。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3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纳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声明书申请: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15日内完成审批。
药房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90日内完成审批。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透过致电部门查询申请实时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