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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准照

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药房所有权转让的对象为法人(公司):
  1. 填妥的FA-11 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表格【附注1-6】;
  2. 药房所有权转让对象的相关文件:
    1. 法人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之公司,豁免递交);
    2. 法人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领导人的相关文件:
      1. 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含签名式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须出示上述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2.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3. 无抵触声明书(一)。
  • 药房所有权转让的对象为个人:
  1. 填妥的FA-11 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申请表格【附注1-6】;
  2. 药房所有权转让对象的相关文件:
    1. 澳门居民身份证副本(须出示证件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核对);
    2.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錄证明书正本(即行为纸;申请用途:申请从事与药物有关的职业及活动准照;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本局)
    3. 无抵触声明书(一)。

附注:

  1.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倘药房所有权转让的对象并非为药剂师或欲取得的公司当中成员没有药剂师时,药房的转让只可以在药房的技术指导得到确保下,方可进行;
  2.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倘没有向立契官出示由药物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资格声明书”,不能签订把药房业权转让、其经营或药房拥有公司的股份的让予等行为的契约或合约;
  3.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房经营的取得者或被让予者,须于取得或让予的行为计后三十天期限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该行为,并连同有关的契约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记上附注之用。有关申请透过填妥FA-4“药房”所有权转让行为登记申请表格办理申请
  4. 取得药房所有权者须按照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为药房工作的药剂专业人士购买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方可继续营运。
  5.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申请所需文件,以双挂号邮寄或直接递交予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6. 倘因死亡而转让药房所有权,申请可由财产继承人办理,但须递交财产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纳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药物监督管理局自接获齐备申请文件日起计15日内完成审批。


备注/申请须知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一条的规定,取得药房所有权转让的对象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或设址在澳门,倘为法人须按法律组成;
  2. 不从事提供医療服务的活动,尤指从事医生及相关的职业;
  3. 具备从事药物活动的适当民事资格;
  4. 按法例确保药房的技术指导;
  5. 确保将在药房工作的员工具备法例所要求从事有关职务的要件;
  6. 确保药房的设施及设备具有按法例及其他关于商业场所的安全、清洁及卫生的法例所指的适当条件。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此手续尚未提供网上进度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2-01-0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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