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第一階段: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聲明書申請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11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
- 擬獲轉讓者相關文件:
- 以法人名義申請: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名單;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附註3】;
- 法人登記證明 (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
- 無抵觸聲明書。
- 以個人名義申請: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 住址證明;
- 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用途:申請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准照);
- 無抵觸聲明書。
- 以法人名義申請: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 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 根據現行九月十九日第 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有關申請透過“FA-4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辦理。
- 取得藥房所有權者須按照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為藥房工作的藥劑專業人士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房所有權,申請可由財產繼承人辦理,但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第二階段: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房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將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FA-4“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
- 一般文件: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副本【附註4】;
- 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 經獲轉讓者有效簽署的場所位置圖;
- 經獲轉讓者有效簽署的場所圖則,比例為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
- 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1][2]【由藥房准照獲轉讓者、技術主管及替代人共同簽署】,須包括以下資料:
-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 技術主管及替代人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
- 更新的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 (可於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獲批後提交)。
- 維持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的相關文件 (倘適用):獲轉讓者如屬自然人,其刑事紀錄證明書;如屬法人,則為每一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用途:申請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許可)。
[1]須遵守現行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2]須遵守現行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藥房名稱必須配合其性質,且須有別於其他藥房的名稱,除此以外,還要遵守關於管制商業商號的命名、名稱的登記及徽號的法律規定。倘場所名稱與現有的藥房名稱類同,尤指開設分店的情況,且申請人非為名稱類同的現有藥房准照持有人,須提交現有藥房准照持有人的同意書。
- 如准照持有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可透過“FA-11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聲明書申請表格”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取得。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取得藥房所有權轉讓聲明書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15日內完成審批。
藥房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透過致電部門查詢申請實時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