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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变更居留许可法律状况 当局仅需审查状况之重要性
2017年9月12日,甲以管理人员身份为依据首次获批在澳门的临时居留许可,并于2020年12月11日获续期至2023年9月12日。2021年5月6日,甲通知贸易投资促进局(下称贸促局)其已于2021年4月7日终止与原雇主的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5月4日获乙公司聘请担任采购及资讯科技副总裁。甲于2021年4月8日至5月3日期间没有受聘于澳门任何雇主。贸促局在收到甲的上述通知后开展书面听证程序。2023年3月3日,甲再次通知贸促局其将于2023年4月2日终止与乙公司的工作合同,并于翌日入职丙公司担任 “采购部副总裁–供应链(资讯科技系统及项目,物流营运)” 的职位。贸促局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建议书,认为甲 “最初提出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前提或要件并没有一直持续维持,尤其是基于管理人员身份而作出特别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前提” ,故建议不接受甲的法律状况变更,并取消其临时居留许可。经济财政司司长于2023年6月6日作出批示,同意取消甲获批的临时居留许可。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认为,贸促局在收到甲法律状况变更的通知后,未给予其合理期间以重建维持居留许可所需的重要法律状况,便迳行作出取消决定,违反了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故裁定上诉胜诉,撤销被上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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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 至 12月31日
4月29日 至 12月31日
4月29日 至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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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
26.07-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