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氹仔客运码头经营不善被政府罚款 终院维持废止罚款决定
2022年6月29日,澳门特区与甲公司签订《氹仔客运码头商用空间管理及经营批给公证合同》(下称《合同》),将氹仔客运码头(下称“码头”)商用空间以专营方式交予甲管理及经营。根据《合同》第10条第1款及《承投规则—附表3》,甲在批给期内必须持续地确保码头有2个“旅行社柜台/酒店柜台”类别以及4个“柜员机”类别的商业空间处于实际使用及经营状况。因应码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所受之影响,海事及水务局批准甲在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实行特别管理措施,豁免遵守《承投规则—附表3》所列之要求。2023年3月21日,甲以招商存在困难为由向海事及水务局申请宽限期,获批准豁免遵守《承投规则—附表3》中关于“旅行社柜台/酒店柜台”及“柜员机”的数量要求,宽限期由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同年6月20日,甲再次向海事及水务局申请延长宽限期但不获批准。在宽限期结束后,码头仅有1个旅行社柜台处于营运状态,不符合《合同》第10条第1款及《承投规则—附表3》之规定。海事及水务局先后两次给予甲公司期限进行纠正,但经两次核查,均未符合要求。基于码头商用空间经营状况未符合要求,且甲未能于指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涉嫌违反合同义务,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23年12月15日根据《合同》第31条第4款、第32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甲公司科处6万澳门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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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 至 12月31日
4月29日 至 12月31日
4月29日 至 12月31日
4月29日 至 12月31日
展期:
26.07-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