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1.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服务申请表(格式MOD.28/DHAL), 有关表格可向本署索取或于本署网页www.iam.gov.mo下载(网上办理则无需提交);
2.倘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网上办理则无需提交)。
注:倘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已作出更新,须于申请时递交清晰影印本(网上办理则无需提交)。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地点
市政署 – 环境卫生及执照厅:澳门南湾大马路 762 – 804号中华广场 2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邮寄申请:不适用
费用
无需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网上办理:自申请文件具备条件之日起计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咨询其他实体之意见,该期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间内。
亲临办理:自申请文件具备条件之日起计10工作天。惟倘有需要咨询其他实体之意见,该期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间内。
备注/申请须知
1. 申请须受第5/2026号法律、第12/2026号行政法规及第13/2026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所规范;
2. 根据第5/2026号法律第七条之规定,场所名称应遵守以下规则:
2.1 不得违反公共道德或善良风俗;
2.2不得含有与所提供的服务不符或对其类别产生误解的词语,但属餐饮或舞厅业务范畴内已注册商标且经主管实体批准用户除外;
2.3不得与下列场所的名称混淆,但属同一准照或登记申请人或持有人所有的场所,又或已获相关准照或登记持有人及倘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场所名称的情况除外︰
2.3.1已获市政署发出准照或登记证明的餐饮场所;
2.3.2已获旅游局发出准照的舞厅、餐厅、简便餐饮场所、食品摊档、酒吧及餐饮场所;
3. 当事人可亲自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4. 倘申请人为个人,亲临申请时须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5. 倘申请人为法人,亲临申请时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
6. 倘已获发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的场所,应于更改场所名称获批后,再向本署申请更换广告内容。(详情可参阅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行政手续https://gb.iam.gov.mo/c/businessplace/adminDefault/45,5)
相关规范或要求
不适用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进度结果
网上办理:登入 “商社通” 查询
亲临办理:www.iam.gov.mo/c/licenseQuery/frame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一、亲临领取
倘由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授权人亲身领证的情况,个人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须按照其商业登记证明上之签名方式一栏,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领取;
倘有代领人的情况,领取时带备收据或出示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二、网上下载准照或登记证明
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可透过 “商社通”,于餐饮场所准照或登记证明有效期内自行下载。(准照或登记证明持有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