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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九年本地居民总收入


统计暨普查局首次公布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总收入的资料。「本地居民总收入」从前称为「本地居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经济体的本地居民在境内及境外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所赚取的总收入。本地居民的定义是涵盖个人和机构,个人是包括在有关经济体居住或将居住十二个月或以上的人士,而机构是包括在有关经济体营运的生产单位。 在2002年至2009年,以当年价格计算的本地居民总收入由547.1亿元(澳门元,下同)增加至1,502.4亿元,年平均增幅为15.5%;而同期的本地生产总值由548.0亿元上升至1,655.8亿元,年平均增幅为17.1%。 本地居民总收入的按年升幅以2007年最高,达39.0%,主要是本地投资者和机构从境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及其他投资收益明显增加,而非本地投资者在澳门的直接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所致。 人均本地居民总收入由2002年的124,800元增加至2009年的276,028元;年平均增幅为12.0%,而实质升幅为7.4%。人均本地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125,013元上升至2009年的304,211元;年平均增幅为13.5%,实质升幅为8.0%。 在扣除物价因素后,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总收入的年平均实质增幅为10.8%,其中 2007年的实质升幅达29.8%。另一方面,2008年本地居民总收入录得7.0%的实质跌幅,主要是对外要素收益流入减少,但对外要素收益流出大幅增加,以及物价上升令购买力下降所致。 在2002年至2009年,本地居民总收入与本地生产总值呈逐年上升的走势。另外,各年的对外要素收益的流出均大於流入,反映非本地投资者在澳门赚取的收益是高於本地投资者从境外赚取的收益,因此,本地居民总收入的数值是低於本地生产总值。 2002年至2009年的本地居民总收入及本地生产总值
(* 请参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