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透过借助丙的澳门居民身份,在内地与丙缔结虚假婚姻,从而取得了与事实不符的结婚登记及证明,且持该证书瞒骗内地及澳门当局,以夫妻团聚及继父女关系为由向内地及澳门相关部门提出来澳团聚及居留申请,企图借此替其本人及其女儿甲取得澳门居留及逗留所需的法定文件,最终在2009年3月成功让其及甲取得澳门居留权及澳门居民身份证。因上述行为被揭发,乙和丙在2023年6月被初级法院裁定伪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各被判处二年三个月徒刑,缓刑二年。因应上述情况,保安司司长在2024年2月宣告甲及乙的居留许可无效。甲针对上述决定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甲仍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首先,关于甲指责被上诉裁判沾有事实前提错误的问题,合议庭指出,基于经验法则和事物的正常情况,没有理由得出与中级法院不同的结论。甲不可能不知道乙与丙的婚姻为虚假,所以她不是这场婚姻的一个单纯善意且无辜的第三人。有关结论建立在完全合法的事实推定之上,甲根本没有主张并证明与之不同或相反的意思。其次,关于甲指责的法律错误,合议庭认为中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完全符合本案情况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法律错误的情况。最后,关于甲指责被上诉裁判维持其居留许可无效属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问题,合议庭指,基于人道理由可例外给予居留许可的情况规范在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11条和第38条第2款6项,根据有关规定,人道主义原则显然不具备甲所主张的适用范围,根据已认定的事实,甲的主张根本无法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99/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