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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中葡论坛第五次高官会在澳门召开
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第五次高官会於2016年10月7日在澳门举行。中国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孙彤率领的中方代表团、各葡语国家驻华大使及代表、论坛与会葡语国家联络员、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陆洁婵及常设秘书处成员等出席上述会议。徐迎真秘书长主持会议。 会上,与会代表们讨论了中葡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经贸合作行动纲领》等会议文件,确认了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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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持续加强灭蚊防范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热
为降低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热传播的风险,卫生局持续於全澳各卫生黑点加强灭蚊。 寨卡病毒病在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持续蔓延,加上东南亚多个国家亦相继出现本地感染个案,如泰国、菲律宾和新加坡等地列入受影响地区,该病在亚洲流行风险甚高。此外,东南亚地区的登革热疫情亦严峻,本澳今年已有9宗从东南亚输入的登革热病例,病例数明显高於往年同期。 寨卡病毒病及登革热均是通过蚊媒传播的疾病,澳门正值雨季,有利白纹伊蚊生长。为减低上述疾病在本澳传播的风险,卫生局持续加强全澳各卫生黑点的灭蚊工作,以减低蚊媒的密度。卫生局人员今日(10月7日)已於下表地点进行化学灭蚊或实施其他病媒控制措施。 卫生局强调,小型容器的积水是白纹伊蚊的主要孳生源,呼吁市民采取预防措施,清除工作地点和家居周围环境的积水,杜绝蚊虫孳生。 卫生局呼吁市民如前往受寨卡病毒病和登革热影响的地区,包括东南亚各国旅行时,宜穿浅色长袖衫裤,在有空调或有防蚊装置的地方住宿,外出时使用驱蚊剂,防止被蚊叮咬;如有发热、出疹等疑似寨卡病毒病或登革热的症状,应及时就医。同时,孕妇或打算怀孕的人士应暂时避免到受寨卡病毒病影响地区,由受寨卡病毒病影响地区回澳后,1个月内亦应采取严格的防蚊措施,6个月内应禁欲或全程使用安全套确保安全性行为。如伴侣已怀孕,安全性行为的措施应持续至分娩或回澳后6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卫生局也呼吁所有医生留意疑似寨卡病毒病和登革热的病人,如有怀疑,应及时作出申报和检测。卫生局公共卫生化验所已可为所有医疗机构提供免费检测。市民如有疑问,可致电卫生局传染病热线28700800或浏览卫生局传染病网页http://www.ssm.gov.mo/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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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9月检控逾5000宗 卫生局呼吁切勿违法吸烟
《新控烟法》自2012年1月1日生效起,截至2016年9月30日,控烟执法人员共巡查场所1,217,316间次,即平均每日702间次,累计检控36,262人次,卫生局呼吁吸烟人士律己守法,切勿违法吸烟。 而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控烟执法人员共巡查场所241,792间次,平均每日882间次,检控总数为5,117宗;当中包括5,111宗违法吸烟个案及6宗销售不符合标签规定的烟草制品。在违法吸烟个案中,男性有4,724人(占92.4%),女性有387人(占7.6%);当中本澳居民有3, 195人(占62.5%)、游客有1, 702人(占33.3%),外地雇员有214人(占4.2%)。此外,有188宗个案需召唤警察协助。而在缴付罚款方面,共有4,228人(占82.6%)已缴付罚款。检控个案最多的违法场所类别分别为网吧 (共944宗,占18.4%)、公园/花园及休憩区(共623宗,占12.2%)、及游戏机中心(共568宗,占11.1%)。 娱乐场控烟方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卫生局及博彩监察协调局联合就全澳娱乐场巡查了368场次,共检控了450宗违法吸烟者,当中男性有420人(93.3%)、女性有30人(6.7%);游客有352人(78.2%)、本澳居民有96人(21.3%) ,外地雇员有2人(0.4%)。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控烟办共接获2,393个电话,分别有699宗查询、1,682宗投诉,以及234宗市民提供意见。另外,9月份锁定了115个违法吸烟黑点,并对此巡查了304间次,发出控诉书159张,巡查检控率为52.3%。卫生局强调,若市民致电控烟热线举报违法吸烟,控烟办均会作出记录并派员跟进。巡查期间如遇违法案例,巡查执法人员定必检控,并无酌情权 (控烟热线:285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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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拜访澳门妇女联合总会
消防局为加强与社会团体的沟通,於本年10月7日派员拜访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当中消防局人员与妇女联合总会的负责人进行面谈,希望藉此建立双方的恒常沟通机制,强化在预防火灾方面的合作,携手提高市民的防火意识,减少火灾发生的机会。 消防局在有关拜访活动中,研究及策划厅、防火厅、行动厅及燃料安全厅等多个部门的主管出席各次会面;介绍消防局的宣传工作计划,以便双方能作出适当的配合,使防火宣传工作能有序及顺利地进行。会面中,消防局与妇女联合总会辖下的负责人就预防火灾、燃料安全及救护服务等交换意见,并同意日后加强双方的沟通,建立恒常的沟通机制,共同合作将防火信息带入社区。 在座谈会结束后,消防局於大堂区一带区域,向居民派发防火安全、燃料炉具及切勿滥用救护车的宣传单张及海报,期间得到妇女总会义工的协助,希望藉著是次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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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就美国国会报告涉澳门内容的回应
就美国“国会-行政部门中国委员会”2016年度报告涉澳门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出,澳门特区事务属於中国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预。澳门回归以来,特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美国国会这个所谓委员会的有关报告罔顾事实,对澳门特区事务指手划脚,说三道四,澳门特区政府表示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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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祖文化节多处道路周日实施临时交通安排
第14届澳门妈祖文化旅游节将於10月9日(周日)举行,当日上午路环高顶马路临时封闭交通,而同日下午筷子基、台山及佑汉多处道路则实施有限度通车,交通事务局呼吁驾驶者留意。 配合活动需要,10月9日(周日)上午6时至下午2时,路环高顶马路临时封闭交通,除相关活动车辆及紧急服务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及停泊。另外,同日下午2时至6时,船澳街、俾若翰街、筷子基街、沙梨头北街、青洲大马路、白朗古将军大马路、菜园涌边街、看台街、骑士马路、佑汉新村第六街及市场街则实施有限度通车。 交通事务局提醒驾驶者留意有关交通改动,并遵守路上所设置的临时交通标志及服从交通警员指挥。如欲了解是次临时交通改动详情,可登入交通事务局网页www.dsa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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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预算纲要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预算纲要法》法律草案。 “规范本地区总预算之编制及执行、本地区公共会计、管理帐目及营业年度帐目之编制,以及澳门公共行政领域之财政活动之监察”的第41/83/M号法令生效逾三十二年,虽历经修改,然而现时已未能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及需要。因此,经谘询公众和专业团体的意见,特区政府制定了《预算纲要法》法律草案,旨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下加强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增加政府财政运作的透明度,更好配合社会的监督,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预算纲要法》法案订定了澳门特区财政预算的组织、公布、修改和执行的原则及规则,以及订立了有关编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的预算责任及预算监察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重订及增加若干重要原则 法案重订了预算的“年度性”、“整体性”、“不扺销”、“不指定用途”和“分类列明”五项原则及规则,新增了“预算透明度”、“预算平衡”、“可持续性”、“会计制度”和“效益、经济及效率”五项原则及规则。 第二,编制预算方面 法案规定,特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并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预算年度的预算收支预测而编制每年度财政预算案,并须於每年十一月向立法会提交翌年的财政预算提案。 对於跨年度开支预算,法案规定特区政府应向立法会提供以下资讯性资料,以便立法会在审议预算案时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整体规划,从而更深入、适时及有效的监督特区公共财政事务:各项目的预计或估算总负担、有关预算年度的负担份额及完成执行为止的余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负担份额。 另外,法案建议用作支付有关预算执行年度期间拨款不足或未预计开支的备用拨款,其金额不可高於有关预算总金额的百分之三。 第三,预算执行方面 法案规定,预算执行时依循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会收益及效益的原则。任何收入如未在预算项目中登录,均不得结算或徵收。不得承担、许可和结算属下列情况的任何开支:未在相关的预算拨款中作适当分类列明和预留;不符合按效益、经济及效率规则所定的妥善管理财政的要求。 为跟进预算执行和加强监察,法案规定,特区政府须最迟於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会送交截止至该年六月三十日的预算执行中期报告;并在每季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立法会送交《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下称“投资计划”)的预算执行报告。 第四,预算修改方面 法案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预算项目不得在不同的组织、不同的章目和投资计划不同的项目群之间调拨,以确保预留的预算得以“专款专用”。法案也规定,如预算修改涉及增加特区财政预算任一组成部分的总开支金额,应编制有关财政预算提案并提交立法会审核及通过。 法案倘获得通过,有关“中期执行报告”、“季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及“专款专用”的预算修改规定将於法案预计生效的二零一七年财政年度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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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确定1976年至1987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其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原有法律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然而,由於被采用为澳门特区法律的原有法律数量不少,以及有些原有法律或其部分条款已被其他原有法律或回归后制定的法规所默示废止、有些因所规范的事宜已不存在或其他原因而失效、有些曾被多次修改且无重新公布经整合的最新文本,故难以清晰部分原有法律、法令及其条文是否仍生效,亦无法厘清部分原有法律与特区成立后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些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甚至明显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脱节而有必要废止。因此,有需要对原有法律进行集中清理,确定仍生效法规的实质内容、废除已没有适用价值的法规,以及查找出与特区整个法制明显不协调、不一致、不适应的问题,并因应问题进行研究,最终达致明晰和简化特区法律体系的目的,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实效性和社会性效果,减低法律适用的成本和资源。 经参考内地、香港、葡萄牙的法律清理、法律适应化和法例简化工作的相关经验,特区政府展开原有法律清理及适应化处理的工作,并已完成1976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间所公布的合共2,123项法律、法令生效状况的技术分析,列出了“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和“不生效的原有法律”的清单;同时,按照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的规定,对回归前公布的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作出适应化处理、整合,并提出立法建议。 为将上述工作成果纳入立法程序,由特区政府法律技术人员与立法会顾问团组成“原有法律清理及适应化小组”,以推进有关立法的准备工作。该工作小组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有关的工作。第一个阶段主要是确认已被默示废止及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不生效状况,而在完成第一个阶段之后,将会开展第二个阶段。由於已透过立法程序确认了有哪些法律、法令是不生效的,所以在第二个阶段就会专门针对仍生效的法律、法令作出适应化处理、整合,并提出立法建议。 考虑到第一个阶段须确认的法律、法令数量众多(共有741项),为提升法案的审议效率,该工作小组建议因应原有法律的公布年份及数量等因素,对“1976年至1987年期间”及“1988年至1999年12月19日期间”依次分开两个法案确认其不生效状况。此外,由於自回归以来,本澳的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从实务操作来看,有部分法规的规范已明显不合时宜、现实中已停止实施或根本没有存在价值,故亦建议将该等法规明确废除,藉此进一步明晰及简化本澳的法律体系。 为此,现阶段特区政府制定了《确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 法案以明示方式确认了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载於法案附件一,共469项),以及废止在该期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载於法案附件二,共12项)。另外,法案规定,被确认为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终止生效的时间及效力维持不变。在上述已被默示废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间,依据其规定已取得的权利及已确立的法律状况,均不会因法案的适用而受影响;不论是在该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间还是停止生效后,基於已具确定效力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权利或确立的法律状况亦维持不变。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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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道路交通规章〉》行政法规草案
因应道路交通安全及环境保护的需要,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道路交通规章〉》行政法规草案。草案主要是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中有关车辆规格、检验及驾驶资格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 车辆规格方面 基於交通安全方面的考虑,草案规定,所有轻型摩托车及重型摩托车均须装置两个后视镜,以及要求轻型及重型货车、挂车及半挂车左右两侧车轴之间须安装防止卷入装置。草案也订明了驾驶员座位后方车门或车窗玻璃以及汽车挡风玻璃的最低透光度要求。 第二, 车辆检验方面 为适当控制机动车辆尾气的排放,草案规定,将轻型汽车及重型摩托车自为取得注册而接受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十年才进行每年强制检验的规定改为八年,而轻型摩托车则规定自为取得注册所作的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五年后须接受一次强制检验,并自初次检验之日起计满八年后须接受每年强制检验。 此外,草案建议,测量发动机排气噪音数值的方式应於车辆处於已停泊、车轮紧靠地面及发动机开动至最高转速的百分之五十的状态下进行测量。 第三, 驾驶资格方面 由於具备驾驶E+C小类资格并同时具D类或D2小类者在驾驶技术要求上均具条件驾驶E+D2小类重型客车,经考虑技术要求及道路安全后,草案建议赋予具备上述相关驾驶资格的人驾驶E+D2小类重型客车的驾驶资格。 因应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草案建议废止有关驾驶考试中要求进行技术测验的相应规定;以及建议容许采用设有自动变速箱的机动车辆进行A1小类的重型摩托车、轻型汽车以及D1及D2小类的重型客车的驾驶教学或实习测验。与此同时,为提升驾驶质素,将现行规定在斜坡三次尝试均不能起动,以及因不熟练,致发动机熄火三次,均不能通过驾驶实习测验,改为只有两次机会。 第四, 过渡规定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然而关於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定期检验的规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才生效。 另外,对安装后视镜及防卷入装置设有一年的过渡期,而在法规生效一年内安装防卷入装置者,豁免相关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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氹仔沙岗市政坟场增骨殖骨灰楼完工
民政总署於氹仔沙岗市政坟场近鸡颈马路一侧增建的骨殖骨灰楼完工,新骨殖骨灰楼将可提供近八千个骨殖及骨灰箱,相信能应付未来十年本澳的需要。 增建之骨殖骨灰楼位於氹仔沙岗坟场於鸡颈马路一侧,楼高三层包括地面层、一楼、二层及屋面层,约高十一米,建筑物占地面积约四百六十多平方米,可提供一千六百二十个骨殖位及六千二百七十个骨灰位。 目前,本澳市政坟场的骨殖及骨灰箱设施数量供应稳定,相信上述设施落成后,更能足够本澳未来十年的需要。民署亦会因应需求,适时增建有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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