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在非酒店業場所內及非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開設的舞廳。
辦理地點:僅可透過 一戶通 / 商社通 辦理
一、如為場所而進行的工程須獲發給工程准照,須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 如屬代理人辦理申請程序的情況,須提交證明代理人具正當性代表申請人的文件;
- 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 燃氣爐具的規格資料,以及證明其符合產品來源地安全標準的文件;
-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 阻止從外看到場所內部的方案說明;
- 場所的隔音和吸音設施的設計;
-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所需的文件 ;
- 申請工程預先准照所需的文件 (倘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即時發出工程預先准照);
-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如無須為開設場所而進行工程,須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人填妥的旅遊局專用表格;
- 場所的不動產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 如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或燃料的爐具,須提交:
- 有關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的規格及質量的文件;
- 燃料爐具的規格資料;
- 阻止從外看到場所內部的方案說明;
- 場所的隔音和吸音設施的設計;
-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且經鑑證的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副本,又或最新更改的工程圖則經由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作存檔,則須提交經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認證的圖則副本 。
竣工檢查
申請人在有關工程以及設施及設備裝置工作完成後,須儘快提出申請檢查場所;如申請被接納,須繳付補充檢查的費用。
申請所須文件:
- 如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 向土地工務局申請竣工檢驗所需的文件;
-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 消防設備的相片;
-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 燃氣探測及報警裝置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 如不涉及工程,申請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 防火安全系統證書;
-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 張貼消防測試告示的相片;
- 如設置燃氣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氣的爐具,須提交:
-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 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 如設置燃料系統或使用非由集體供應設施供應燃料的爐具,須提交有關檢驗及測試合格的證明文件;
- 旅遊局認為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 如設置防火安全系統,須提交:
申請須知及注意事項:
- 申請檢查期限:申請人須自接獲計劃初步通過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檢查申請;不遵守上述所指期間,該批准計劃即告失效;
- 如檢查時發現尚未具備發出更新准照的條件,申請人須按檢查筆錄上列出須遵守的建議作出修改;
- 申請人在完成跟進上點所指的建議後,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實而引致主管實體及所有參與實體重新進行檢查,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檢查,並須為每一次補充檢查繳付相應費用;
發出准照
- 旅遊局自檢查完成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補正或發出准照,又或拒絕發出准照的決定;或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發出准照的決定。
- 檢查完成後,申請人需提交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商業固體廢料的證明文件後,方可發出准照。
技術會議
- 出現與准照申請相關的技術問題時,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召開技術會議。
- 利害關係人須預先以書面提出有關技術問題;如旅遊局要求利害關係人由一名技術人員陪同,則利害關係人須由有關人員陪同出席會議。
- 應利害關係人要求,且基於技術問題的複雜程度或其他原因而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最多兩次補充性技術會議。
- 利害關係人無須為第一次技術會議繳付費用,但須為每一補充性技術會議繳付相應費用 (澳門元500元)。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網上申請
費用
每一次補充檢查:澳門元1,000元。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經網上平台自行下載及列印准照 (適用於已開通商社通的用戶)。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