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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動

審批在澳門進行製作及導演故事片、紀錄片、廣告片的申請 (拍攝許可)

服務簡介

按照經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號法令,在澳門進行拍攝,須在拍攝前二十日,向文化體育局申請拍攝許可。

服務結果

申請審批完成後,拍攝許可以電郵或傳真方式回覆申請單位。



服務物件及申請資格

凡在澳門製作及導演以本地區為主題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別效果及火器之故事片、紀錄片、廣告片之機構或人士。


査詢途徑

地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體育局大樓
電話:(853)8399 6280, (853) 8399 6256
傳真:(853)2892 2965
電郵: info.af@dscd.gov.mo
網址:http://www.dscd.gov.mo/cn/FilmLicense


執行部門及單位

文化局


資料提供:文化體育局(DSCD)

最後更新時間:2026-10-31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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