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樓宇業主或其授權代表及律師。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註:申請人為律師時則可透過公證員系統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房屋稅M/11格式“房屋登記冊資料證明申請書”;
-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M/11證明:1個工作天
M/11證明(網上申請):2個工作天
註:
- 自收到申請且文件齊備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
-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根據《印花稅規章》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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