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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徵收特別稅捐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以租賃方式批出之土地續期而須繳納特別稅捐之業主。

費用(或稅項):

徵收方式:

根據土地工務局所提供之特別稅捐金額計算書,向利害關係人寄送公函,通知其於通知日起計30日內繳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1. 根據《稅務法典》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以郵政掛號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於郵政掛號日之後的第五日完成;根據《稅務法典》第九十條的規定,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知,於被通知人查閱發送至其按《稅務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報的電子地址的特定郵件或通知時視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閱特定郵件或通知,推定通知於發送日之後的第三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並非工作日,則推定於其後的首個工作日完成。
  2. 若不在法定期間內繳納,根據《稅務法典》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須要額外徵收遲延利息及欠 繳稅款百分之三。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六十日後,如仍未償付稅務債務、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即發生滯納,並交稅務執行部門進行強制徵收。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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