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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行政公職局設施的申請

租借行政公職局設施的申請 – 人員關係處設施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有意申請者應至少在擬使用日期5個工作日前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書面信函或填妥《人員關係處轄下設施借用申請表》(該申請表亦可於行政公職局網站www.safp.gov.mo 下載);
2. 團體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的團體設立章程副本;
3. 身份證明局發出之社團登記證明書副本及其領導架構成員名單;
4. 其他人員關係處認為有需要的資料。
註:第2-4項用於首次申請的公務人員團體。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行政公職局 – 公共行政大樓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 162 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行政公職局接待櫃台

查詢電話:(853)2835 5200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00分

 

2. 公務人員活動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 225 號 2 樓公務人員活動中心

查詢電話:(853)8599 9500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00分

 

傳真:(853)2837 0234

電郵:drpe@safp.gov.mo


審批所需時間

3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及向申請者作出回覆。

【註:1.資料齊備翌日起計;2.申請需於擬使用日期前五個工作天提出】

借用人員關係處其他設施則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附註:有關借用申請須經人員關係處批准後,才知會申請者。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公務人員團體辦公專區內的設備、設施、用具等須經預先申請及審批後才可借用;除郵遞信箱外,公務人員團體辦公專區的場地/設施借用期最長為 1 個月,倘有空缺的情況下,期滿後可申請續借。
2. 辦公專區內所有設施、設備僅限獲審批之團體和會務相關工作使用;未經人員關係處同意,不得轉借予其他團體。
3. 倘借用團體未按時使用及返還場地/設施設備,又或長期不使用有關場地/設施,且不具合理解釋,人員關係處有權中止/終止借用。
4. 倘借用團體因故擬終止借用辦公室,須於擬終止借用日期前 7 天以電郵、傳真或函件等方式書面通知人員關係處。
5. 借用團體在舉辦活動時,如備有/提供餐飲,須事先獲人員關係處同意。
6. 使用完畢後,應將所有設施、設備及用具還原並放回原位。
7. 每次使用完畢後,團體應自行清理物品,以及清除儲存於電腦的內容。
8. 請注意場內整潔、衛生;離開時,請自行清理垃圾。
9. 場內禁止喧嘩、吵鬧、睡覺及其他影響他人或不雅的行為。
10. 禁止攜帶寵物、危險物品或不適當的物品進入場內。
11. 請愛護公共財物,若因不當使用導致任何設施、設備或物品損壞,借用團體須照價賠償或支付維修費。
12. 禁止自行更改、加裝、刪除、重置、下載任何電腦軟件或硬體。
13. 借用團體不允許在本場地作任何性質的商業活動及未經許可的宣傳推廣活動/行為。
14. 借用團體舉辦活動內容或活動相關人士所發表的言論一概與行政公職局及公共行政福利基金無關。
15. 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有權單方面取消已批准的使用申請或更改已批准的使用日期,借用團體須配合決定,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6. 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保留本規則的最終解釋權。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53)2835 5200 查詢。


資料提供:行政公職局(SAFP)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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