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按照以下的架構級別及模式建立:
1)司
2)局
3)廳
4)處
.司:領導轄下公共部門管理一定施政領域內的行政事務。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共有五個司級機構,分管行政法務、經濟財政、保安、社會文化、運輸工務等五個領域的行政事務;
.局:直屬於行政長官或司的部門,履行特定範圍內的職能;
.廳:局的附屬單位,負責履行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
.處:局或廳的附屬單位,以提供執行性和輔助性工作為特性。
公共部門的內部布置及從屬關係圖
註:政府部門現有的“組級”及“科級”附屬單位在公共部門或實體制定新的組織法規時將撤銷。
政府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的名稱應在文義上顯示其特性,並應儘量配合其活動或業務性質的特點,基於特別理由方可設立名稱不同的政府部門或附屬單位,在此情況下,須在有關部門的組織法規中明確規定其等同於“廳級”或“處級”的附屬單位。
為實現臨時性或過渡性政策及任務,又或為籌設新的政府部門時,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設立項目組,其組織法規應包括下列內容:
. 目標;
. 具體的任務或職責;
. 監督實體;
. 存續期;
. 預算備付;
. 存續期屆滿後獲分配或管理的財產、檔案、卷宗及其他文件的歸屬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