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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士「逗留特別許可」

補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因所持之護照或旅遊證件的有效期不足,而令獲批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較其在本澳合作活動停留的期間或履行有關職務的期間為短之人士,在此次逗留期限內換領新證件並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理補期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利害關係人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原護照 / 旅遊證件之正本;
    2. 新護照 / 旅遊證件之正本;
    3.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費用

全免

繳費方式:

  1. 現金;
  2.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3. 澳門通卡及MPay澳門錢包;
  4. 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或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辦理)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完成補期手續後,申辦者可獲給予新的「逗留特別許可」憑條。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4 17:0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