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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SE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兵營斜巷

電話
(853)8799 7511

傳真
(853)2871 5008


組織法例

第2/2026號法律
(2026年3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7/2026號行政法規
(2026年3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


職責及職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的職責為:

(一)研究落實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

(二)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三)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四)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五)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六)完成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國家安全工作事項;

(七)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並作出決定,該決定具執行效力。

三、就下列任一情況,國安委具職權對所涉公共部門或實體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

(一)第一款所指職責的履行;

(二)第2/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活動的開展;

(三)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十五-A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事項;

(四)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事項;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四、第二款所指決定及上款所指意見,均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

五、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組成

國安委由下列委員組成:

  • 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
  • 政府各司司長;
  • 警察總局局長;
  • 海關關長;
  •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司法警察局局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 法務局局長;
  • 文化局局長;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國安委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

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

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國安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