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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公告第八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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