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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登記

遺囑

常見問題

  1. 法務局接受甚麼方式支付登記或公證費用?
  2. 如何查詢身故者有否繕立公證遺囑或在公證署存放密封遺囑?
  3. 特留份是什麼?
  4. 可以透過什麼方式訂立遺囑?
  5. 立遺囑人可以變更遺囑內容嗎?
  6. 公證遺囑存放在哪裡?
  7. 立遺囑人如行動不便但意識清醒,可辦理繕立遺囑手續嗎?

1. 法務局接受甚麼方式支付登記或公證費用?

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海島公證署、民事登記局、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接受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登記和公證費用,有關電子支付工具包括:

  • 由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大西洋銀行發出的萬事達借/貸記卡(Mastercard)及威士借/貸記卡(Visa);
  • 銀聯借/貸記卡(Union Pay);
  • 銀聯閃付(Quick Pass);
  • 銀聯雲閃付(UnionPay App)、澳門中銀手機銀行(BOC Macau Mobile Banking)、豐付寶(Tai Fung Pay)、工銀e支付(ICBC e Payment)、廣發銀行移動支付(CGB Pay)、國際付(LusoPay)、極易付(UePay);
  • 支付寶(澳門)、支付寶(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 澳門通(Macau Pass),以及澳門錢包(MPay)等。

 

法務局網上服務接受的支付工具包括:

網上支付

  • 萬事達借/貸記卡(Mastercard)及威士借/貸記卡(Visa);
  • 澳門中銀手機銀行(BOC Macau Mobile Banking);
  • 銀聯雲閃付(UnionPay App);
  • 澳門錢包(MPay)。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 萬事達借/貸記卡(Mastercard)及威士借/貸記卡(Visa);
  • 澳門中銀手機銀行(BOC Macau Mobile Banking);
  • 澳門錢包(MPay)。

2. 如何查詢身故者有否繕立公證遺囑或在公證署存放密封遺囑?

利害關係人可持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向三間公共公證署查詢,詳細可參閱關於“有否繕立遺囑證明”的說明。


3. 特留份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 1946、1994 至 1999、2000 至 2003及2005 至 2015條,關於特留份的規定概述如下:

特留份繼承人:
特留份是死者的配偶及與其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法律對特留份的保障份額(特留份在遺產中應佔比例)視乎情況分別是:

  • 僅配偶一人且沒有其他特留份繼承人:死者遺產的三分之一;
  • 配偶和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死者遺產的二分之一;
  • 死者無生存配偶,但有子女:
    如得一名子女,死者遺產的三分之一;
    如有兩名或以上子女:死者遺產的二分之一
  • 配偶和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共同分享特留份:死者遺產的二分之一;
  • 死者無生存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而僅得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
    如只有父母,死者遺產的三分之一;
    如無父母且只有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死者遺產的四分之一。

計算特留份:
計算特留份的基礎是以死者的遺產總數,亦即包括死者死亡之日的財產價值,加上在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價值、須歸扣的開支及遺產所負的債務作為計算基礎。清算好後,有關的特留份繼承人便可以依上點所指比例取得其應佔部分,餘下的遺產才會依照死者的遺囑所載的意願來分配。

歸扣的概念:
有意繼承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遺產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有意繼承死者遺產的生存配偶,均應把死者曾贈與的財產的價值返還到遺產清單中,以便計算遺產的總額,此在法律上稱之為“歸扣”。
例子:死者在生前曾贈送一商鋪給么子,倘若他有意繼承死者的遺產,有關獲贈的物業便應按繼承開始時的樓價,返還到遺產清單之中,以便與其他家人計算每人應佔的特留份所得。

慷慨行為的扣減:
如果死者曾對他人(非特留份繼承人)作一些無償性的慷慨行為,例如贈與、遺贈等,而涉及的金額超過了死者可處分的部分時,根據法律規定,當贈予行為對特留份造成損害時,就應對死者所作的慷慨行為進行扣減,直至補足特留份在遺產中應佔的份額。對於應作扣減的情況,特留份繼承人應在接受遺產時起計兩年內向法院聲請提出“扣減之訴”,要求受贈人對死者的特留份繼承人作出償還,以補足特留份。


4. 可以透過什麼方式訂立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 2038 至2063規定,一般情況下,市民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訂立遺囑:

  1. 公證遺囑:由公證員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書寫,立遺囑人須在公證員面前確認並簽署。
  2. 密封遺囑,其:
    1. 繕立方式:可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也可由第三人(例如親友、律師等)應遺囑人要求書寫,遺囑人須在密封遺囑上簽名;倘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則由書寫遺囑之人應立遺囑人的要求在遺囑上簽名;
    2. 核准:密封遺囑按上述方式書寫及簽署後,須經公證員核准方有效;
    3. 保管:密封遺囑可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或存放於公證署、或委託第三人保管;法律規定負責保管密封遺囑的人須於知悉遺囑人死亡後的五日內,將密封遺囑交予一名公共公證員,否則須對因沒有提交遺囑而造成的損害負責,及可因失格而導致無繼承能力。

5. 立遺囑人可以變更遺囑內容嗎?

立遺囑人可隨時廢止所立的遺囑或部分變更遺囑內容。為此,立遺囑人可向公證署申請繕立廢止遺囑之公證書,又或重新繕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


6. 公證遺囑存放在哪裡?

公證遺囑將存放在辦理公證遺囑的公證署內。


7. 立遺囑人如行動不便但意識清醒,可辦理繕立遺囑手續嗎?

立遺囑人如行動不便但意識清醒,可要求公證員外勤辦理繕立遺囑手續,費用需另收澳門幣 300元(若辦理地點是醫院或監獄,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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