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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價訂定租值之申請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不動產估價結果之業主。

申請方式:

  1. 親臨櫃台: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2. 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
  3.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1. 房屋稅M/6格式“特別估價申請”;
  2. 房屋稅M/12格式“租值之評定通知”副本及有關信封;
  3. 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倘若業主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副本;
  4. 由申請人指定之秉公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 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接收房屋稅M/12格式“租值之評定通知”之郵遞掛號日第5日起計10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責任向估價委員會執行任務給予方便,提供與估價有關之必要解釋;
  2. 以掛號方式通知納稅人之後第5日推定為通知當日。倘第5日為週日或假期,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就郵遞服務而言,週六視為工作日;
  3. 倘若由第二次估價所導致之租值比先前所訂高出25%時,納稅人有責任繳付新可課稅收益3%之稅款作為償付估價費用。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1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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