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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第二次估價訂定租值之申請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不動產估價結果之業主。

申請方式:

  1. 親臨櫃台: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2. 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
  3.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1. 市區房屋稅M/6格式“特別估價申請”;
  2. 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倘若業主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副本;
  3. 由申請人指定之秉公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 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自市區房屋稅M/12格式“租值之評定通知”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向複評委員會提出。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備註事項:

  1. 出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有責任向複評委員會執行任務給予方便,提供與估價有關之必要解釋;
  2. 根據《稅務法典》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以郵政掛號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於郵政掛號日之後的第五日完成;根據《稅務法典》第九十條的規定,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知,於被通知人查閱發送至其按《稅務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報的電子地址的特定郵件或通知時視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閱特定郵件或通知,推定通知於發送日之後的第三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並非工作日,則推定於其後的首個工作日完成;
  3. 倘若由複評委員會所評定之租值比申駁者或申請書所提出者超出百分之二十五時,納稅人有責任對每一估價繳付新計稅依據百分之三之稅款,以償付所引致之支出。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2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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