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為了稅務效力而需要通知有關事實之納稅人。
申請方式:
- 親臨櫃台: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 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
-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 房屋稅M/10格式“雜項通知”;
-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倘若申請人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副本;
- 取消房屋紀錄之登記亦須遞交由土地工務局發出之拆卸工程准照;
- 取消租約申報應附同具說服力之證明文件,如:取消租約協議、退回按金憑據等。
必須出示文件: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根據通知之類別:
- 更改通訊地址:當更改通訊地址時,須立即作出通知;
- 接收稅務訊息:當有意透過流動電話及/或電郵接收稅務短訊時,應作出通知;
- 取消租約:房屋終止租賃時應儘速向本局申報;
- 取消或停止登記:當樓宇完成拆卸工程後,須作出通知。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罰則 :
- 欠交申報書或申報書內資料不正確,科處罰款澳門元100元至5,000元不等。若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元2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加至兩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犯時,概視為再犯;
-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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