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 行政公益法人及經宣告之公益法人,但須遵守有關宣告或法律規定及限制;
- 任何宗教信仰社團或組織,但以所擁有符合其宗旨之房屋為限;
- 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領事代表處,但以供代表處設施用之房屋及有互惠對待之情況為限;
- 經營任何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但以專供其工業場所之設施及工作用之非租賃樓宇為限;
- 非牟利之自然人或法人,但以供任何教育階段設施用之房屋為限。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申請人應遞交房屋稅M/1格式“樓宇登記”、 M/1格式附件“獨立單位登記”及M/2格式“業主認別登記”申報書,並附同作為依據事實之充分證據;
- 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倘若業主是法人,則是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費用(或稅項):
其他豁免:
1. 新建之居住及/或商業樓宇,以及經改良或擴建之樓宇,其工程價值根據估定至少相當於該樓宇時值50%者,該等樓宇之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門市為4年,在海島市則為6年;
2. 新建不動產供開設工業單位或工場用者之收益,其豁免期在澳門市為5年,在海島市則為10年;
3. 上述1項及2項所指之豁免期,以土地工務局發出有關建築物入住或佔用准照的次月起計算。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請參閱財政局之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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