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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

停業 ─ 結算所欠稅款(所得補充稅B組)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暫時或永久終止其業務之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所得補充稅B組M/1格式 “收益申報書”(一式兩份);
  2. 營業稅M/1格式 “開業 / 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
  3. 職業稅第一組M3/M4格式 “僱員或散工名表”(一式兩份)。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結束之日起計30天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截至結束業務時之稅款:

  1. 繳稅通知及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將以掛號信通知納稅人,繳納期限是以掛號郵戳日第5日起計15日內;
  2. 納稅人須攜同隨函的繳納憑單到財政局大樓地下、珠光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收納處繳納稅款。

備註/申請須知

罰則:

  1. 欠交申報書、申報書資料不正確或被發現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元100元至10,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元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3.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23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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