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因從事工商業活動取得收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可課稅收益核定高於豁免額者(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以外者均屬B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出示文件:
納稅人憑已收取之所得補充稅M/5格式 “收益評定通知書”,即可獲印發相關繳納憑單。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諮詢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 財政局自助服務機(補發定期稅單)
請參閱財政局自助服務機分佈地點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繳費說明:
- 請參閱徵稅憑單背頁之繳納地點及繳稅方式;
- 稅款不超過澳門元3,000元者,應在9月份內一次過繳付;
- 稅款超過澳門元3,000元者,可在9及11月份平分為兩期繳交;
- 若屬分期繳納稅款者,第一期未於9月份內繳納,將於自動繳納期滿後60日內加徵過期利息及欠款3%,並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該期間後,即進行強制徵收;
- 若納稅人在9月內仍未收到所得補充稅徵稅憑單,應帶同上年度之徵稅憑單到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諮詢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或財政局自助服務機辦理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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