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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

附加結算或依職權結算之行政申訴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不同意有關附加結算或依職權結算的納稅人。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致財政局局長之聲明異議或經濟財政司司長之必要訴願,須詳述理由並提供足夠的證據;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個人、公司或社團代表)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公司或社團代表之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商業登記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於機動車輛稅M/6格式“通知書”推定通知完成之日起計15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或30日內提出必要訴願。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文書收受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樓
  2.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2號地下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以郵政掛號方式作出的通知,推定於郵政掛號日之後的第5日完成;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知,於被通知人查閱發送至其按《稅務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報的電子地址的特定郵件或通知時視作完成,如被通知人未查閱特定郵件或通知,推定通知於發送日之後的第3日完成。如推定通知日並非工作日,則推定於其後的首個工作日完成,為著郵寄的效力,星期六被視為工作日;
  2. 對釐定稅務價格的行為,僅可自稅務價格表公佈之日起30日內提起司法上訴。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1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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