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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監管

貨物報關

服務簡介

  1. 進口貨物的貿易經營人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進口第209/2021號第188/2022號第208/2022號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及其他特別制度的規定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進口准照,並於提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進口表B及其他特別制度以外的貨物,只須於提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進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屬於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接受市政署作出之檢疫。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2. 出口貨物的貿易經營人

根據澳門<對外貿易法>規定,凡出口第209/2021號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A及其他特別制度的規定之貨物,須向有關之權限實體申請出口准照,並於寄貨當日,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凡出口表A及其他特別制度以外的貨物,只須於寄貨當日提交已填妥之出口申報單,連同所需文件交予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                                                                                                                                                           

當事人可親臨,或可透過一名代理人連同所需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3. 轉運貨物的貿易經營人

受轉運制度約束之貨物,其運入和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時間不得超過 一百八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況下,海關可將上款所指的期間延長一百八十日,但僅限延長一次。 須具備轉運准照的貨物,其運入及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隔期間不得超過十日,該期間自貨物到岸之日起算。

轉運申報單或轉運准照內應清楚說明貨物處於何種狀況及貨物儲存地點,而該地點須受海關監察,未經海關許可前,轉運的貨物不得打開或重新包裝。

出口表(表A)或進口表(表B)內所載貨物,又或因特別制度而須具備轉運准照的貨物,僅可由獲發准照經營的轉運企業轉運。

轉運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規定受衛生檢疫或植物檢疫約束之貨物,須通過市政署作出之檢疫。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進口貨物的貿易經營人。
  2. 出口貨物的貿易經營人。
  3. 轉運貨物的貿易經營人。

申請資格

貿易經營人

服務結果

在4分鐘完成貨物出口 / 進口 / 轉運報關手續


清關易服務

背景:澳門海關持續致力推動現代化的便捷通關措施,合理運用人力資源及發揮科學技術力量於清關工作上。為配合智慧政府及智慧海關的政策,澳門海關於2019年11月1日推出“清關易"(陸路),系統透過預報貨物資料、大數據風險預判技術,提供一站式自動驗放貨物清關服務。使用了“清關易"服務的跨境載貨車輛,不需要到海關貨場辦理清關手續,大大減省營運時間,為進出口貨物提供更大便利。 隨著“清關易"(陸路)的成功,澳門海關於2020年12月16日推出“清關易"(海路及空路),加強電子清關服務,使用了“清關易"(海路及空路)服務的經營人,只需憑清關二維碼便可直接到碼頭/機場貨運公司清關,無需要到海關站辦理清關手續,進一步提升清關效率。如透過一戶通實體帳號註冊使用清關易服務,無需親臨進行認證,待網上認證完成後將以短信通知認證結果。

申請辦法及服務資訊:可到海關網站「清關易」頁面查閲或致電海關查詢。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通訊地址: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澳門海關總部大樓

電話:(853)28559944

電郵:info@customs.gov.mo

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


資料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SA)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16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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