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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物品監管

藥品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預先許可申請

常見問題

  1. 藥品廣告受哪一法規規管?
  2.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受哪一法規規管?
  3. 何謂“藥品”?
  4. “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是指哪些產品?
  5. 何謂“廣告”?
  6. 在本澳發佈藥品廣告,有甚麼基本要求?
  7.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如何在本澳發佈?
  8. 不同的藥品,廣告對象是否一樣?
  9. 可以在本澳隨意發佈藥品廣告嗎?
  10. 申請人應向哪個政府部門申請藥品廣告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的預先許可?
  11. 如何申請藥品廣告的預先許可?
  12. 辦理申請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的預先許可需準備哪些資料?
  13. 如何得知廣告申請是否已被批准?申請收費多少?
  14.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應含有哪些必要資料?
  15.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哪些資料?
  16.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的廣告內容有哪些限制?
  17.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內,可以提及治療適應症嗎?
  18. 向公眾派發藥物樣本屬違法嗎?
  19. 對違規廣告,將由哪個部門執行罰則?
  20. 發佈違規藥品廣告的商號,需負上法律責任嗎?
  21. 倘若對藥品廣告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事宜有疑問,如何查詢?
  22. 我在哪裏可下載廣告的申請表格?

1. 藥品廣告受哪一法規規管?

在本澳,專門規管藥品廣告的法規是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此外,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令亦適用於藥品廣告。


2.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受哪一法規規管?

在本澳,專門規管上述廣告的法規是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令。


3. 何謂“藥品”?

根據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第二條b)款,“藥品”是指由一種物質或由多種物質的混合物組成的藥物製劑,且在施用於人體時可達到下列目的:

  • 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疾病或疾病的症狀;
  • 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任何不正常身體和精神狀況或該等狀況的症狀;
  • 改變、更改、矯正或恢復任何器官功能。

4. “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是指哪些產品?

主要泛指適用於特定人群、具有調節人體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產品,而廣為市民採用的健康產品亦屬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


5. 何謂“廣告”?

藥品廣告法令中的“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推廣藥品的處方、供應、銷售、取得或消費的任何形式的傳播、資訊、尋求銷路的方法和鼓勵性方法。


6. 在本澳發佈藥品廣告,有甚麼基本要求?

在本澳發佈的藥品廣告,該藥品必須依法已獲許可在澳門市場銷售,而有關廣告內容須獲藥物監督管理局預先批准。


7.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如何在本澳發佈?

按第7/89/M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此類廣告必須獲得藥物監督管理局預先許可後才可在澳門發佈。


8. 不同的藥品,廣告對象是否一樣?

醫生處方的藥品(處方藥物)只能向衛生專業人士作廣告,而非處方藥物則可向公眾宣傳,因此,藥品廣告的對象是有區別的。


9. 可以在本澳隨意發佈藥品廣告嗎?

不可以。按法令規定,藥品廣告必須獲得藥物監督管理局預先許可後,才可發佈。


10. 申請人應向哪個政府部門申請藥品廣告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的預先許可?

申請人可透過書面向藥物監督管理局作預先許可的申請。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一樓。


11. 如何申請藥品廣告的預先許可?

申請人須填寫“藥品廣告申請書”,並隨申請書將待審批的藥品廣告圖文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倘若為聲/視藥品廣告,還須提交廣告製作的音頻/視頻材料(如錄音帶、錄影帶、CD或VCD光盤)。此外,就藥品廣告內容,申請人亦需提交相關法律和法令規定的為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文獻及/或證明文件。


12. 辦理申請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的預先許可需準備哪些資料?

申請人須填寫“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申請書”,並一併提交待審批的廣告圖文及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產品分類公函副本。倘若為聲/視廣告,還須提交廣告製作的音頻/視頻材料(如錄音帶、錄影帶、CD或VCD光盤)。此外,申請人亦需提交能證實廣告內容真實性的文獻或證明文件。


13. 如何得知廣告申請是否已被批准?申請收費多少?

按法令規定,就申請許可而作出的決定,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最多30天內作出。倘若有關申請不獲批准,藥物監督管理局將透過公函通知申請人;申請被批准者,將獲發藥品廣告准照,亦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14.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應含有哪些必要資料?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必須含有藥品廣告法令要求的忠告字句──“建議使用者仔細閱讀外包裝、容器或說明書所載之資料,並建議使用者如有疑問或疾病症狀持續,應向醫生求診。”


15.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哪些資料?

根據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的規定,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以下資料:

  • 給出一種無需醫療諮詢或外科手術的印象,特別是承諾可通過進行診斷或提供治療建議;
  • 提示藥品的療效可以保證,沒有副作用或提示比另一種治療或藥品更優勝或相當;
  • 建議服用該藥品能夠增強服用者的健康,或提示如果不服用該藥者,其健康將受到影響,惟疫苗接種的宣傳除外;
  • 廣告對象僅為兒童或主要是兒童;
  • 援引科學家或醫務人員的建議和名聲藉以鼓勵藥品的消費;
  • 提示該藥品為食品、化妝品或其他消費品;
  • 提示藥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是由於該藥品是天然的;
  • 引用不當或誤導性的用語,提及使用該藥品後治癒某疾病的證明或保證;
  • 以不當或誤導性的圖示表示由疾病損傷對人體造成的改變,或使用該藥品對人體的變化;
  • 提及藥品具有在科學上未獲證實的功效。

16.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的廣告內容有哪些限制?

根據第7/89/M號法律規定,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信息應尊重真理,不歪曲事實或錯誤引導廣告對象。關於銷售物品或服務的來源、性質、成份、功能及購入的條件說明,應隨時可被證實。同時,禁止通過技巧、潛意識或以掩飾的方法錯誤引導或影響廣告對象。法律亦禁止使用任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用不真實、遺漏、誇張或含糊手法誤導消費者。


17. 以公眾為對象的藥品廣告內,可以提及治療適應症嗎?

可以,但不得提及可促使公眾自我用藥品治療的適應症,特別是涉及以下的疾病:

  • 結核病;
  • 經性接觸傳播的疾病;
  • 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
  • 癌症和其他腫瘤疾病;
  • 慢性失眠症;
  • 糖尿病和其他代謝性疾病。

18. 向公眾派發藥物樣本屬違法嗎?

法令規定不得向公眾免費提供藥品,藉以作推廣的目的,因此,向公眾派發藥物樣本是違法的。


19. 對違規廣告,將由哪個部門執行罰則?

根據第7/89/M號法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未依法獲許可下發佈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的產品廣告,由藥物監督管理局執行罰款。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則對內容涉及誇大失實的違規廣告執行罰款。


20. 發佈違規藥品廣告的商號,需負上法律責任嗎?

涉及違規藥品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佈者對繳納法規所規定的罰款負連帶責任。


21. 倘若對藥品廣告及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事宜有疑問,如何查詢?

如有疑問,巿民可親身前往藥物監督管理局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53) 2883 1906向廣告小組查詢。


22. 我在哪裏可下載廣告的申請表格?

藥品廣告申請

聲稱對健康有好處產品廣告預先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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